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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産黨章程(1921-2007)

來源: 編輯: 發布時間:2012年10月29日

中國共産黨綱領(俄文譯稿)
           (1921年中共一大通過)

 

 

 

  一、我們的黨定名為“中國共産黨”。

   二、我們黨的綱領如下:

   1 . 革命軍隊必須與無産階級一起推翻資本家階級的政權,必須援助工人階級,直到社會階級區分消除的時候;

   2 .直至階級鬥争結束為止,即直到社會的階級區分消滅為止,承認無産階級專政;

   3 .消滅資本家私有制,沒收機器、土地、廠房和半成品等生産資料;

   4 、聯合第三國際。

   三、我們黨承認蘇維埃管理制度,要把工人、農民和士兵組織起來,并以社會革命為自己政策的主要目的。中國共産黨徹底斷絕與資産階級的黃色知識分子及與其類似的其他黨派的任何聯系。

   四、凡承認本黨黨綱和政策,并願成為忠實的黨員者,經黨員一人介紹,不分性别,不分國籍,都可以接收為黨員,成為我們的同志。但是在加入我們的隊伍以前,必須與那些與我們的綱領背道而馳的黨派和集團斷絕一切聯系。

   五、接收新黨員的手續如下,被介紹人必須接受其所在地的委員會的考察,考察期限至少為兩個月。考察期滿後,經大多數黨員同意,始得成為黨員,如果該地區有執行委員會,必須經執行委員會批準。

   六、在黨處于秘密狀态時,黨的重要主張和黨員身分應保守秘密。

   七、每個地方,凡是有黨員五人以上時,必須成立委員會。

   八、委員會的黨員經以前所在地的委員會書記介紹,可以轉到另一個地方的委員會。

   九、凡是黨員不超過十人的地方委員會,應設書記一人;超過十人的應設财務委員、組織委員和宣傳委員各一人;超過三十人的,應由委員會的成員中選出一個執行委員會。關于執行委員會的規定下面将要說到。

   十、工人、農民、士兵和學生等地方組織的人數很多時,可以派他們到其他地區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當地執行委員會最嚴格的監督。

   十一、(遺漏)①

   十二、地方執行委員會的财政、活動和政策,必須受中央執行委員會的監督。

   十三、委員會所管轄的黨員超過五百人或同一地區有五個委員會時,必須成立執行委員會。全國代表會議應委派十人參加該執行委員會,如果這些要求不能實現,必須成立臨時中央執行委員會。關于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和組織,下面将要更加詳細地闡述。

   十四、黨員如果不是由于法律的迫使和沒有得到黨的特别允許,不能擔任政府委員或國會議員。士兵、警察和職員不在此例。③

   十五、這個綱領經三分之二全國代表大會同意,始得修改。

  ①此系俄文版原注。

  ③俄文版原注:這條在一九二二年第二次代表大會上曾引起激烈的争論。

中國共産黨綱領(英文譯稿)
           (1921年中共一大通過)

 

 

 

  一 、我黨定名為“中國共産黨”。

   二、我黨綱領如下:

   1 . 以無産階級革命軍隊推翻資産階級,由勞動階級重建國家,直至消滅階級差别;

   2 . 采用無産階級專政,以達到階級鬥争的目的——消滅階級。

   3 . 廢除資本私有制,沒收一切生産資料,如機器、土地、廠房、半成品等,歸社會所有;

   4 . 聯合第三國際。

   三、我黨采取蘇維埃的形式,把工農勞動者和士兵組織起來,宣傳共産主義,承認社會革命為我黨的首要政策;堅決同黃色知識分子階層及其他類似黨派斷絕一切聯系。

   四、凡接受我黨的綱領和政策,願意忠于黨,不分性别、國籍,經過一名黨員介紹,均可成為我們的同志;但在加入我黨之前,必須斷絕同反對我黨綱領之任何黨派的關系。

   五、介紹黨員的手續如下:被介紹人應由當地委員會審查;審查期限至多兩個月。審查後經多數黨員同意,方可承認申請人為黨員,如該地區已成立執行委員會,應由該委員會批準。

   六、在公開時機未成熟前,黨的主張以至黨員身分都應保守秘密。

   七、有五名黨員的地方可建立地方委員會。

   八、一個地方的委員會成員,經當地書記介紹,可轉至另一個地方的委員會。

   九、不到十人的地方委員會,隻設書記一人管理事務;超過十人者,應設财務委員一人,組織委員一人,宣傳委員一人;超過三十人者,應組織執行委員會。該委員會的章程另訂。

   十、各地在黨員增加的情況下,應根據職業的不同,利用工人、農民、兵士和學生組織,在黨外進行活動。這些組織必須受黨的地方執行委員會指導。

   十一、(英文版原注)②

   十二、地方委員會的财政、出版和政策都應受中央執行委員會的監督和指導。

   十三、在黨員人數超過五百,或已成立五個以上地方執行委員會時,應選擇一适當地點成立由全國代表會議選出之十名委員組成之中央執行委員會。如果上述條件尚不具備,應組織臨時中央執行委員會,以應需要。有關中央執行委員會的詳細規章另訂。

   十四、除為現行法律所迫或征得黨的同意外,任何黨員不得擔任政府官員或國會議員,但士兵、警察、文職雇員不受此限。④

   十五、本綱領需經全國代表大會三分之二的代表通過修正案時方可修改。

  ②英文版原注:陳的稿本上沒有第十一條,可能是他在打次頁時遺漏了,也可能是由于他把第十條以後的号碼排錯了。

  ④英文版原注:此條款引起激烈争論,最後留至一九二二年第二次會議再作決定。

中國共産黨宣言

(一九二○年十一月)

這個文件是一位姓張的人根據英文譯稿轉譯成中文的,保存在共産國際中共代表團的檔案中。一九五八年六月三日,曾在中共中央辦公廳編印的《黨史資料彙報》(第一号)上刊出,毛澤東同志看後作了如下的批語:

“不提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隻提社會主義的革命,是空想的。作為社會主義革命的綱領則是基本正确的。但土地國有是不正确的。沒有料到民族資本可以和平過渡。更沒有料到革命形式不是總罷工,而是共産黨領導的人民解放戰争,基本上是農民戰争。”

 

   親愛的同志們!這個宣言是中國共産黨在去年十一月間決定的。這宣言的内容不過是關于共産主義原則的一部分,因此沒有向外發表,不過以此為收納黨員之标準。這宣言之中文原稿不能在此地找到,所以兄弟把他從英文稿翻譯出來。決定這宣言之時期既然有一年多了,當然到現在須要有修改和添補的地方。我很希望諸位同志把這個宣言仔細研究一番,因為每一個共産主義者都得要注意這種重要的文件--共産黨宣言。并且會提出遠東人民會議中國代表團中之共産主義者組讨論。讨論的結果,将要供中國共産黨的參考和采納。

                                  Chang

                                   一九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1.共産主義者的理想

   A.對于經濟方面的見解 共産主義者主張将生産工具--機器工廠,原料,土地,交通機關等--收歸社會共有,社會共用。要是生産工具收歸共有共用了,私有财産和憑銀制度就自然跟着消滅。社會上個人剝奪個人的現狀也會絕對沒有,因為造成剝奪的根源的東西--剩餘價值--再也沒有地方可以取得了。

   B.對于政治方面的見解 共産主義者主張廢除政權①,如同現在所有的國家機關和政府,是當然不能存在的。因為政權,軍隊和法庭是保護少數人的利益,壓迫多數勞動群衆的;在生産工具為少數人私有的時候,這是很必要的。要是私有财産和憑銀制度都廢除了,政權,軍隊和法庭當然就用不着了。

   C.對于社會方面的見解 共産主義者要使社會上隻有一個階級(就是沒有階級)--就是勞動群衆的階級。私有财産是現社會中一切特殊勢力的根源,要是沒有人能夠聚集他的财産了,那就沒有特殊階級了。

   2.共産主義者的目的

   共産主義者的目的是要按照共産主義者的理想,創造一個新的社會。但是要使我們的理想社會有實現之可能,第一步就得鏟除現在的資本制度。要鏟除資本制度,隻有用強力打倒資本家的國家。勞動群衆--無産階級--的勢力正在那裡發展和團聚起來,這個勢力是會使資本主義壽終正寝的。這種勢力是在那裡繼續增長,這正是資本家的國家内部階級沖突的結果。這個勢力表現出來的方式,就是階級争鬥。

   所以階級争鬥就是打倒資本主義的工具。階級争鬥從來就存在人類社會中間,不過已經改變了幾次狀态,因為這是以生産工具的發達為轉移的。在封建國家的時候,階級争鬥也是一樣的存在;但是與在資本家的國家下面的階級争鬥是有分别的,因為資本家的國家下面階級争鬥是格外緊迫,其勢足以動搖全世界。這種勢力的增長,日見堅實,終歸會把資本主義鏟除了去。這種争鬥的增長,是曆史的法則。

   共産黨的任務是要組織和集中這階級争鬥的勢力,使那攻打資本主義的勢力日增雄厚。

   這一定要向工人、農人、兵士、水手和學生宣傳,才成功的;目的是要組織一些大的産業組合,并聯合成一個産業組合的總聯合會,又要組織一個革命的無産階級的政黨--共産黨。共産黨将要引導革命的無産階級去向資本家争鬥,并要從資本家手裡獲得政權--這政權是維持資本家的國家的;并要将這政權放在工人和農人的手裡,正如一九一七年俄國共産黨所做的一樣。

   革命的無産階級的産業組合定要用大罷工的方法,不斷的擾亂資本家的國家,使勞動群衆的敵人日趨。要是到了可以從資本家手中奪得政權的最後争鬥的時機,由共産黨的号召,宣布總同盟罷工,這就是給資本制度一個緻命的打擊。

   并且當了資本家被打倒了之後,這些産業組合就變成了共産主義的社會中主管經濟生命的機關。

   資本家政府的被推翻,和政權之轉移于革命的無産階級之手;這不過是共産黨的目的之一部分,已告成功;但是共産黨的任務是還沒有完成,因為階級争鬥還是繼續的,不過改換了一個方式罷了--這方式就是無産階級專政。

   3.階級争鬥的最近狀态

   照現在看來,全世界可視為一個資本家的機關,所以一國的階級争鬥可使其他國家受同一的影響。一九一七年十一月俄羅斯無産階級革命勝利的結果,使俄羅斯的階級争鬥變作勞農專政的方式。所以在其他國家内的階級争鬥也日見緊迫,他的趨向是向着與俄羅斯的階級争鬥一樣的方式--就是無産階級專政。

   俄羅斯的階級争鬥變成無産階級專政的方式,并不是一種偶然的狀态,這是人類社會發展中的自然狀态。當着資本家正被打倒,開始創造一個共産主義的社會的時候,這種狀态是自然的。在一定的時期,這種俄羅斯的政況是必然的,所以這種政況在各國也是會必然的。因為我們從生産和分配的方法上看起來,這些國家都是一樣的--都是資本主義式的。

   俄羅斯的無産階級的專政僅僅表明全世界的無産階級的勢力和全世界的資本主義的勢力争鬥,現在在世界上有一部分已經戰勝了。當着各國的無産階級還在和資本主義争鬥,還沒有得到勝利的時候,我們設想俄羅斯在她領土之内,單獨可以造成一個共産主義的國家,這是大錯而特錯的。俄羅斯的無産階級既即時不能建立一個共産主義的國家,資本主義又已經推翻了,她便不得不保衛自己,抵抗國内外的仇敵,這是很顯明的。所以隻有實行無産階級專政,才能達到抵抗國内外的仇敵的目的。這就是說要用一個階級的力量來創造共産主義的社會,而這個階級是要造成将來的世界,并受曆史的使命,要成就這件事業。

   再說罷,這并不是俄羅斯曆史發展的特征,也是全世界曆史發展的特征,而且這種階級争鬥的狀态,世界上任何國家都得要經過的。

   無産階級專政的意義不過是說政權已經被革命的無産階級獲得了,但是決不是說,資本主義勢力的餘迹,如反對革命的勢力,都已消滅了。也不是說推翻資本主義政權的結果,共産主義就很容易很簡單的實現了。完全不是這麼一回事,無産階級專政的任務是一面繼續用強力與資本主義的剩餘勢力作戰,一面要用革命的辦法造出許多共産主義的建設法,這種建設法是由無産階級選出來的代表--最有階級覺悟和革命精神的無産階級中之一部分--所制定的。

一直等到全世界的資本家的勢力都消滅了,生産事業也根據共産主義的原則開始活動了,那時候的無産階級專政還要造出一條到共産主義的道路。

編者按: ①原文如此

中國共産黨章程
           (1922年7月二大通過)

 

 

 

  第一章 黨 員

  第-條 本黨黨員無國籍性别之分,凡承認本黨宣言及章程并願忠實為本黨服務者,均得為本黨黨員。

  第二條 黨員入黨時,須有黨員一人介紹于地方執行委員會,經地方執行委員會之許可,由地方執行委員會,報告區執行委員會,由區執行委員會報告中央執行委員會,經區及中央執行委員會次第審查通過,始得為正式黨員;但工人隻須地方執行委員會承認報告區及中央執行委員會即為黨員。

  第三條 凡經中央執行委員會直接承認者,或已經加入第三國際所承認之各國共産黨者,均得為本黨黨員。

  第二章 組 織

  第四條 各農村各工廠各鐵路各礦山各兵營各學校等機關及附近,凡有黨員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組,每組公推一人為組長,隸屬地方支部(如各組所在地尚無地方支部時,則由區執行委員會指定錄屬鄰近之支部或直隸區執行委員會;未有區執行委員會之地方,則直接受中央執行委員會之指揮監督)。每一個機關或兩個機關聯合有二組織以上,即由地方執行委員會指定若幹人為該機關各組之幹部。各組組織,為本黨組織系統,訓練黨員及黨員活動之基本單位,凡黨員皆必須加入。

  第五條 一地方有兩個幹〔支〕部以上,經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許可,區執行委員會得派員至該地方召集全體黨員大會或代表會,由該會推舉三人組織該地方執行委員會,并推舉候補委員三人--如委員因事離職時,得以候補委員代理之。末有區執行委員會之地方,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直接派員召集組織該地方執行委員會,直接隸屬中央。區執行委員會所在地方得以區執行委員會代行該地方執行委員〈會〉之職權。

  第六條 各區有兩個地方執行委員會以上,中央執行委員會認為有組織區執行委員會必要時,即派員到該區召集區代表會,由該代表會推舉五人組織該區執行委員會,并推舉候補委員三人,如委員因事離職時得以候補委員代理之,中央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委托一個地方執行委員會暫時代行區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區之範圍,中央執行委員會規定并得随時變更之。

  第七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由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五人組織之,并選舉候補委員三人,如委員離職時,得以候補委員代理之。

  第八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任期一年,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任期均半年,組長任期不定,但均得連選連任;幹部人員由地方執行委員會随時任免之。

  第九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執行大會的各種決議,審議及決定本黨政策及一切進行方法;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執行上級機關的決議并在其範圍及權限以内審議及決定一切進行方法;各委員會均互推委員長一人總理黨務及會計;其餘委員協同委員長分掌政治,勞動,青年,婦女等運動。

  第十條 大會或中央執行委員會議決之各種議案及各地臨時發生之特别問題,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均得指定若幹黨員組織各種特别委員會處理之,此項特别委員會開會時,須以各該執行委員會一人為主席。

  第三章 會 議

  第十一條 各組,每星期由組長召集會議一次;各幹〔支〕部每月召集全體黨員或組長會議一次;各地方由執行委員會每月召集各幹部會議一次;每半年召集本地方全體黨員或組長會議一次;各區,每半年由執行委員會定期召集本區代表大會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每年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定期召集一次。

  第十二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集全國代表臨時會議;有過半數區之請求,中央執行委員會亦必須召集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全國代表大會或臨時會議之入數,由中央執行委員會臨時定之。

  第十四條 凡一問題發生,上級執行委員會得臨時命令下級執行委員會召集各種形式的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得随時派員到各處召集各種形式的臨時會議,此項會議應以中央特派員為主席。

  第十六條 中央及區與地方執行委員會,均由委員長随時召集會議。

  第四章 紀 律

  第十七條 全國代表大會為本黨最高機關;在全國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最高機關。

  第十八條 全國大會及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本黨黨員皆須絕對服從之。

  第十九條 下級機關須完全執行上級機關之命令;不執行時,上級機關得取消或改組之。

  第二十條 各地方黨員半數以上對于執行委員會之命令有抗議時,得提出上級執行委員會判決;地方執行委員會對于區執行委員會之命令有抗議時,得提出中央執行委員會判決;對于中央執行委員會有抗議時,得提出全國大會或臨時大會判決;但在末判決期間均仍須執行上級機關之命令。

  第二十一條 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及各組均須執行及宣傳中央執〔執〕行委員會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關系全國之重大政治問題發生,中央執行委員會未發表意見時,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均不得單獨發表意見,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所發表之一切言論倘與本黨宣言章程及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觸時,中央執行委員會得令其改組之。

  第二十二條 凡黨員若不經中央執行委員會之特許,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黨派。其前已隸屬一切政治的黨派者,加入本黨時,若不經特許,應正式宣告脫離。

  第二十三條 凡黨員若不經中央執行委員會之特許,不得為任何資本階級的國家之政務官。

  第二十四條 本黨一切會議均取決多數,少數絕對服從多數。

  第二十五條 凡黨員有犯左列各項之一者,該地方執行委員會必須開除之:

  (一)言論行動有違背本黨宣言章程及大會各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

  (二)無故聯續二次不到會;

  (三)欠繳黨費三個月;

  (四)無故聯續四個星期不為本黨服務;

  (五)經中央執行委員會命令其停止出席留黨察看期滿而不改悟;

  (六)洩漏本黨秘密。

  地方執行委員會開除黨員後,必須報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區執行委員會。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六條 本黨經費的收入如左各項:

  (一)黨費 黨員月薪在五十元以内者,月繳黨費一元;在五十元以外者,月繳黨費按月薪十分之一計算;無月薪者及月薪不滿二十元之工人,每月繳費二角;失業工人及在獄黨員均免繳黨費。

  (二)黨内派捐。

  (三)黨外協助。

  第二十七條 本黨一切經費收支,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支配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修改之權,屬全國代表大會,解釋之權屬中央執行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一九二二年七月十六日--二十三日)議決,自中央執行委員會公布之日起發生效力。

  根據一九二二年七月印行的《中國共産黨第二次全國大會決議案》刊印

 

 

中國共産黨第一次修正章程
           (1923年6月中共三大議決)

 

 

 

  第一章 黨 員

  第一條 本黨黨員無國籍性别之分,凡承認本黨黨綱及章程并願忠實為本黨服務者,均得為本黨黨員。

  第二條 黨員入黨時,須有正式入黨半年以上之黨員二人之介紹,經小組會議之通過,地方委員會之審查,區委員會之批準,始得為本黨候補黨員。候補期勞動者三個月,非勞動者六個月,但地方委員會得酌量情形伸縮之。候補黨員隻能參加小組會議,隻有發言權與選舉權,但其義務與正式黨員同。

  第三條 凡經中央執行委員會直接承認之黨員,當通告該黨員所在地之地方委員會,亦須經過候補期;凡已加入第三國際所承認之各國共産黨者,經中央審查後,得為本黨正式黨員。

  第四條 黨員自請出黨,須經過區之決定,收回其黨證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須由介紹人擔保其嚴守本黨一切秘密,如違時,由區執行委員會采用适當手段〔段〕對待之。

  第二章 組 織

  第五條 各農村各工廠各鐵路各礦山各兵營各學校等機關及附近,凡有黨員五人至十人均得成立一小組,每組公推一人為組長,隸屬地方支部,不滿五人之處,亦當有組織,公推書記一人,屬于附近之區或直接屬于中央。如各組所在地尚無地方支部時,則由區執行委員會直轄之,未有區執行委員會之處,則由中央直轄之。

  第六條 一地方有十人以上,經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許可,區執行委員會得派員至該地方召集全體黨員大會或代表會,由該會推舉三人組織該地方執行委員會,并推舉候補委員三人--如委員因事離職時,得以候補委員代理之,未有區執行委員會之地方,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直接派員召集組織該地方執行委員會,直接隸屬中央。區執行委員會所在地,得以區執行委員會代行該地方執行委員〈會〉之職權。

  第七條 各區有兩個地方執行委員會以上,中央執行委員會認為有組織區執行委員會必要時,即派員到該區召集區代表會,由該代表會推舉五人組織該區執行委員會;并推舉候補委員三人,如委員因事離職時得以候補委員代理之。中央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委托一個地方執行委員會暫時代行區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區之範圍,中央執行委員會規定并得随時變更之。

  第八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由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九人組織之;并選舉候補委員五入,如委員離職時,得以候補委員代理之。

  第九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任期一年,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任期均半年,組長任期不定,但均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執行大會的各種決議,審議及決定本黨政策及一切進行方法;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執行上級機關的決議,并在其範圍及權限以内審議及決定一切進行方法。各委員會均互推委員長一人總理黨務,其餘委員協同委員長分掌職務。

  第十-條 大會或中央執行委員會議決之各種議案及各地臨時發生之特别問題,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均得指定若幹黨員組織各種特别委員會處理之;此項特别委員會開會時,須以各該執行委員會一人為主席。

  第三章 會 議

  第十二條 各小組每星期至少須開會一次,由組長召集之。各地方每月至少召集全體黨員會議一次(其有特别情形之地方,得改全體會議為組長會議,但全體會議至少須兩月一次)。各區每三月由執行委員會定期召集該區全體黨員代表會議一次,每五人有一票表決權。全國代表大會,每年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定期召集一次。中央執行委員會,每四月開全體委員會一次。

  第十三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集全國代表臨時會議。有三分一之區代表全黨三分一之黨員之請求,中央執行委員會亦必須召集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全國代表大會或臨時會議之代表入數,每地方必須派代表一人,但人數在四十人以上者得派二人,六十人以上者得派三人,以上每加四十人得加派代表一人。每地方十人有一票表決權。末成地方之處,中央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令其派出代表一人,但有無表決權由大會決定。

  第十五條 凡一問題發生,上級執行委員會得臨時命令下級執行委員會召集各種形式的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得随時派員到各處召集各種形式的臨時會議,此項會議應以中央特派員為主席。

  第十七條 中央及區與地方執行委員會,均由委員長随時召集會議。

  第四章 紀 律

  第十八條 全國代表大會為本黨最高機關;在全國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最高機關。

  第十九條 全國大會及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本黨黨員皆須絕對服從之。

  第二十條 下級機關須完全執行上級相關之命令;不執行時,上級機關得取消或改組之。

  第二十-條 各地方黨員半數以上對于執行委員會之命令有抗議時,得提出上級執行委員會判決;地方執行委員會對于區執行委員會之命令有抗議時,得提出中央執行委員會判決;對于中央執行委員會有抗議時,得提出全國大會之〔或〕臨時大會判決;但在未判決期間均仍須執行上級機關或〔之〕命令。

  第二十二條 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及各組均須執行及宣傳中央執行委員會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關系全國之重大政治問題發生,中央執行委員會未發表意見時,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均不得單獨發表意見,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所發表之一切言論倘與本黨黨綱宣言章程及中委〔央〕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觸時,中央執行委員會得令其改組之。

  第二十三條 凡黨員若不經中央執行委員會之特許,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黨派。其前已隸屬一切政治的黨派者,加入本黨時,若不經特許,應正式宣告脫離。

  第二十四條 凡黨員若不經中央執行委員會之特許,不得為任何資本階級的國家之政務官。

  第二十五條 本黨一切會議均取決多數,少數絕對服從多數。

  第二十六條 凡黨員有犯左列各項之一者,該地方執行委員會必須開除之:

  (一)言論行動有違背本黨黨綱章程及大會各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

  (二)無故聯續二次不到會;

  (三)無故欠繳黨費三個月;

  (四)無故聯續四個星期不為本黨服務;

  (五)不守紀律經中央執行委員會命令其停止出席留黨察看期滿而不改悟;

  (六)洩漏本黨秘密。

  地方執行委員會開除黨員後,必須報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區執行委員會。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七條 本黨經費的收入如左各項:

  (一)黨費:黨員月薪在三十元以内者,月繳黨費兩角;在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繳一元;六十元以上至百元者繳二十分之一;在一百元以外者繳十分之一。失業及在獄黨員均免繳黨費。

  (二)黨内義務捐。由地方〈執行委員〉會酌量地方經費及黨員經濟力定之。

  (三)黨外協助。

  第二十八條 本黨一切經費收支,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支配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修改之權,屬全國代表大會,解釋之權屬中央執行委員會。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本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一九二三年七月十日〔1〕--二十日)議決,自中央執行委員會公布之日起發生效力。

  根據一九二三年七月印行的《中國共産黨第三次全國大會決議案及宣言》刊印

  注 釋〔1〕此處之“七月十日”系“六月十二日”之誤。中國共産黨第一次修正章程

中國共産黨第二次修正章程
           (1925年2月中共四大議決)

 

 

 

  第一章 黨 員

  第一條 本黨黨員無國籍性别之分,凡承認本黨黨綱及章程并願忠實為本黨服務者,均得為本黨黨員。

  第二條 黨員入黨時,須有正式入黨半年以上之黨員二人之介紹,經支部會議之通過,地方委員會之審查批準,始得為本黨候補黨員。候補期勞動者三個月,非勞動者六個月,但地方委員會得酌量情形伸縮之。候補黨員參加支部會議(遇必要時,得由地方執行委員會決定其參加地方大會,但無表決權)隻有發言權無表決權,但其義務與正式黨員同。

  第三條 凡經中央執行委員會直接承認之黨員,當通告該黨員所在地之地方委員會,亦須經過候補期;凡已加入第三國際所承認之各國共産黨者,經中央審查後,得為本黨正式黨員。

  第四條 黨員自請出黨須經過地方之決定,收回其黨證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須由介紹人擔保其嚴守本黨一切秘密,如違反時,由地方執行委員會采用适當手段對待之。

  第二章 組 織

  第五條 各農村各工廠各鐵路各礦山各兵營各學校等機關及附近,凡有黨員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每支部公推書記一人或推三人組織幹事會,隸屬地方執行委員會,不滿三人之處,設一通信員,屬于附近之地方或直接屬于中央。支部人數過多時,得斟酌情形分為若幹小組,每組設組長一人,由支部幹事會指定之。如支部所在地尚無地方執行委員會時,則由區執行委員會直轄之,未有區執行委員會之處,則由中央直轄之。

  第六條 一地方有三個支部以上,經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許可,區執行委員會得派員至該地方召集全體黨員大會或代表會由該會推舉三人組織該地方執行委員會,并推舉候補委員二人---如委員因事離職時,得以候補委員代理之,未有區執行委員會之地方,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直接派員召集組織該地方執行委員會,直接隸屬中央。區執行委員會所在地,得以區執行委員會代行該地方執行委員會之職權。

  第七條 各區有二個地方執行委員會以上,中央執行委員會認為有組織區執行委員會必要時,即派員到該區召集區代表會,由該代表會推舉五人組織該區執行委員會;并推舉候補委員三人,如委員因事離職時,得以候補委員代理之。中央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委托一個地方執行委員會暫時代行區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區之範圍由中央執行委員會規定并得随時變更之。

  第八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由全國代表大會選舉九人組織之;并選舉候補委員五人,如委員離職時,得以候補委員代理之。

  第九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任期一年,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任期均半年,支部幹事或書記任期三月,區及地方委員支部幹事或書記辭職時,須得上級機關之許可。

  第十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執行大會的各種決議,審議及決定本黨政策及一切進行方法;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執行上級機關的決議,并在其範圍及權限以内審議及決定一切進行方法。中央執行委員會須互推總書記一人總理全國黨務,各級執行委員會及幹事會均須互推書記一人總理各級黨務,其餘委員協同總書記或各級書記分掌黨務。

  第十一條 大會或中央執行委員會議決之各種議案及各地臨時發生之特别問題,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均得指定若幹黨員組織各種特别委員會處理之;此項特别委員會開會時,須以各該執行委員會一人為主席。

  第三章 會 議

  第十二條 各支部每星期至少須開會一次由支部書記召集之。但已分成小組之支部,其小組每星期至少須開會一次由小組組長召集之,至支部全體會議,至少須每月舉行一次。各地每月至少召集全體黨員會議一次(其有特别情形之地方,得改全體會議為支部書記或幹事聯席會議,但全體會議至少須兩月一次)。各區每半年由執行委員會定期召集該區全體黨員代表會議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每年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定期召集一次,各代表表決權以其代表人數計算。中央執行委員會,每四月開全體委員會一次。

  第十三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集全國代表臨時會議或擴大中央執行委員會,有三分之一區代表全黨三分一之黨員之請求,中央執行委員會亦必須召集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全國代表大會或臨時會議之代表人數,每地方必須派代表一人,但人數在百人以上者得派二人,二百人以上者得派三人,以上每加百人得加派代表一人。未成地方之處,中央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令其派出代表一人出席。

  第十五條 凡一問題發生,上級執行委員會得臨時命令下級執行委員會召集各種形式的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得随時派員到各處召集各種形式的臨時會議,此項會議應以中央特派員為主席。

  第十七條 中央及區與地方執行委員會與支部幹事會,由總書記或各級書記随時召集之。

  第四章 紀 律

  第十八條 全國代表大會為本黨最高機關,在全國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最高機關。

  第十九條 全國大會及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本黨黨員皆須絕對服從之。

  第二十條 下級機關須完全執行上級機關之命令;不執行時,上級機關得取消或改組之。

  第二十一條 各地方黨員半數以上對于執行委員會之命令有抗議時,得提出上級執行委員會判決;地方執行委員會對于區執行委員會之命令有抗議時,得提出中央執行委員會判決;對于中央執行委員會有抗議時,得提出全國大會之臨時大會判決;但在未判決期間均仍須執行上級機關之命令。

  第二十二條 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及各級均須執行及宣傳中央執行委員會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關系全國之重大政治問題發生,中央執行委員會未發表意見時,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均不得單獨發表意見,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所發表之一切言論倘與本黨宣言章程及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觸時,中央執行委員會得令其改組之。

  第二十三條 凡黨員若不經中央執行委員會之特許,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黨派。其前已隸屬一切政治的黨派者,加入本黨時,若不經特許,應正式宣告脫離。

  第二十四條 凡黨員若不經中央執行委員會之特許,不得為任何資本階級的國家之政務官。

  第二十五條 本黨一切會議均取決多數,少數絕對服從多數。

  第二十六條 凡黨員離開其所在地時必須經該地方黨部許可。其所前往之地如有黨部時必須向該黨部報到。

  第二十七條 凡黨員有犯左列各項之一者,該地方執行委員會必須開除之:

  (一)言論行動有違背本黨黨綱章程及大會和各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

  (二)無故聯續三次不到會;

  (三)無故欠繳黨費三個月;

  (四)聯續四個星期不為本黨服務;

  (五)不守紀律經各級執行委員會命令其停止出席留黨察看期滿而不改悟;

  (六)洩漏本黨秘密。

  地方執行委員會開除黨員後,必須報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區執行委員會。

  第五章 經 費

  第二十八條 本黨經費的收入如左各項:

  (一)黨費 黨員每月收入在三十元以内者,月繳黨費兩角;但無收入及月薪不滿二十元者,得由地方斟酌情形核減之;在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繳一元;六十元以上至八十元者繳百分之三;八十元以上至百元者繳百分之五;在一百元以上至二百元者繳百分之十;二百元以外者特别征收之。失業工人及在獄或在S . Y . 的黨員均免繳黨費。

  (二)黨内義務捐由地方執行委員會酌量地方經費及黨員經濟力定之。

  (三)黨外協助。

  第二十九條 本黨一切經費收支,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支配之。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修改之權屬全國代表大會,解釋之權屬中央執行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本黨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一九二五年一月十一日--二十二日)議決,中央執行委員會公布之日起發生效力。

中國共産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
           (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會議議決案)

 

 

 

  第一章 黨 員

  第一條 本黨黨員無國籍性别之分,凡承認本黨黨綱及章程,服從黨的決議,參加在黨的一定組織中工作并繳納黨費者,均得為本黨黨員。

  第二條 黨員入黨時,須有正式黨員一人之介紹,經過支部幹事會之審查,支部會議之通過,市委員會或縣委員會之批準,始得為本黨正式黨員或候補黨員。

  第三條 候補黨員候補期:勞動者(工人,農民,手工工人,店員,士兵等)無候補期;非勞動者(知識分子;自由職業者等)之候補期三個月;但市委員會或縣委員會得酌量情形伸縮之。

  第四條 候補黨員參加支部會議時隻有發言權無表決權;但其義務與正式黨員同,遇必要時得由市或縣委員會決定允許其參加市或縣黨員大會;但無表決權。

  第五條 凡經中央委員會或省委員會直接承認之黨員,當通告該黨所在地之市或縣委員會,非勞動者亦須經過候補期。

  第六條 凡黨員移轉國外,須得中央之同意及第三國際之介紹,始得為所在國共産黨黨員。

  第七條 凡已加入第三國際所承認之各國共産黨者,經中央審查後得為本黨正式黨員。

  第八條 黨員年齡須在十八歲以上,凡年齡在二十歲以内而以内而願入黨者,必須經過青年團;但青年軍人不在此例。

  第九條 黨員由一地黨部轉到另一地黨部,須在該地黨部登記成為該地黨員。凡黨員在省内移轉須得省委員會同意;省外的移轉須得中央的同意;但遇有特别情形(如在秘密工作情形之下)得酌量通融。

  第十條 黨員自願出黨須經過所在地之市或縣委員會之決定,收回其黨證及其他重要文件,并須有介紹人擔保其嚴守本黨一切秘密,如違犯時由市或縣委員會采用适當手段對待之。

  第十一條 凡開除黨員須經隸屬之支部大會及省監察委員會決議及得省委員會之批準方能生效,并将其開除的理由刊布在黨的刊物;在省委未批準以前得停止其一切權利及工作。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 黨部的指導原則為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條 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在一定區域内建立這一區域内黨的最高機關,管理這一區域内黨的部分組織。

  黨部之執行機關概以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上級機關批準為原則;但特殊情形之下,上級機關得指定之。

  第十四條 地方黨部對于地方部分的問題有自行解決的權利。

  第十五條 各級黨部最高的機關為:全體黨員大會及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全體黨員大會及各級代表大會選舉各級委員會。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為該級黨部最高權力機關,執行并指導黨務及政策。

  第十七條 黨的組織系統為:

  全國---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

  省---省代表大會---省委員會

  市或縣---市或縣代表大會---市或縣委員會

  區---區代表大會---區委員會

  生産單位---支部黨員全體大會---支部幹事會

  第十八條 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的報告及提議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有所命令及指導均按照黨的系統手續。

  第十九條 為黨的各種專門工作各級黨部得設立各部管理之(如組織部,宣傳部,婦女部等等)各級黨部之下的各部隸屬于各級黨部。各級黨部之下的各部組織制度均須得中央之命令或同意。

  第二十條 區委員會之下的黨部須得區委員會之批準與市或縣委員會的追認;市或縣委員會之下的黨部須得市或縣委員會之批準;省委員會之下的黨部須得省委員會之批準;省委員會之組織須得中央委員會的批準。

  各級黨部之執行機關(自省委至支分部幹事會或書記)之選定及撤換須得上級機關之批準。

  第三章 黨的中央機關

  第二十一條 黨的最高機關為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代表大會每年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一次;中央認為必要時或有三分之一黨員及三分之一省的黨部之請求得召集全國臨時代表大會;中央已經決定或三分之一的黨員及三分之一省的黨部請求之臨時代表大會中央須在兩個月内實現之。全國黨的代表大會之召集與大會之議事日程,中央委員會須在大會前一個半月公布;全國代表大會須有代表全國黨員之過半數方為合法,代表人數百分率由中央委員會規定之。

  第二十二條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工作為:

  1 .讨論與批準中央委員會中央監察委員會及其他中央各部工作的報告。

  2 .審查與修改黨綱及黨章。

  3 .決定一切重要問題政策的方針。

  4 . 改選中央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及其他等等。

  第二十三條 中央委員會及中央監察委員會人數由大會規定,遇中央執行委員或中央監察委員離職時由候補委員按次遞補。

  第二十四條 中央委員會得代表黨與其他政黨及機關發生關系;得組織黨的各種機關并指導其行動;得指導與監督中央機關報并指定黨的機關報的主任;得分配黨的人才及支配黨的經費。

  第二十五條 中央委員會經過黨團指示政府及其他社會團體之工作方針。

  第二十六條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須每三個月召集一次;遇必要時得召集臨時中央委員會議或擴大中央委員會議。候補中央委員得參加中央委員會議及擴大中央委員會議,隻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但中央委員缺席時,候補委員臨時依次遞補,則取得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中央委員會,選舉正式中央委員一人為總書記及中央正式委員若幹人組織中央政治局指導全國一切政治工作,并選正式中央執行委員若幹人為中央政治局候補委員。候補政治局委員參加政治局會議時,隻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正式政治局委員離職時候補政治局委員依次遞補。全體中央委員會議得改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幹人組織中央常務委員會(SECRETARIAT)處理黨的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中央委員會至少每兩月須給省委一次中央執行委員會工作書面的報告。

  第四章 省的組織

  第二十九條 各省有兩個市或縣委員會以上,中央委員會認為有組織省委員會之必要時,即派員到該省召集省代表大會,由該代表大會選舉省委員會(簡稱省委)。

  第三十條 省委員會正式委員人數及候補委員人數由省代表大會決定;但須得中央委員會之同意。如正式委員缺席時得以候補委員代理之。

  第三十一條 省之範圍由中央委員會規定并得随時變更之。

  第三十二條中央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委托一個市委員會暫代省委員會之職權。

  第三十三條凡不能成立省委員會之黨部,由中央委員會決定其附屬于鄰近之省委員會或直接隸屬于中央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省委員會可推舉省委員若幹人組織常務委員會處理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省委員會得指導省委之下各種機關;得指導與監督省委機關報及指定省委機關報主任;得分配工作人才;得分配省委經費;得經過黨團指導省政府及其他社會團體之工作方針。

  第三十六條省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集一次省代表大會報告省委員會工作,及改選省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省委員會每月須向中央委員會作省委員會及縣或市委員會工作書面的報告。

  第五章 市及縣的組織

  第三十八 條各市或縣有兩個區委員會以上或有五個支部以上經省委員會之認可,并派員至該市或縣召集市或縣代表大會,由該代表大會選舉市或縣委員會(簡稱市或縣委)。

  第三十九條市或縣委員會均隸屬省委員會。

  第四十條省委員會所在之市,該市不另組織市委員會,該市之區委員會,直接隸屬于省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市或縣委員會正式委員人數及候補委員人數由市或縣代表大會決定,但須得省委員會之同意,正式委員缺席時,得以候補委員代理之。

  第四十二條 凡不能成立市或縣委員會之地,該市或縣之黨部則由省委員會決定隸屬于鄰近之市或縣委員會或直接隸屬于省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 市或縣委員會可互推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常務委員會,處決臨時事務。

  第四十四條 市及縣委員會得指導市或縣執行委員會下之各種機關;得指導與監督市或縣機關報;得指定市或縣委員會機關報主任;得經過黨團指示市或縣政府及社會團體之工作方針;得分配工作人才及支部市或縣委員會的經費。

  第四十五條 市及縣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集市或縣代表大會或全體黨員大會一次,報告市或縣委員會工作及改選市或縣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 市或縣的劃分,由省執行委員決定之。

  第六章 區的組織

  第四十七條 凡在一區内有兩個支部以上,市或縣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派員赴該區召集黨員大會,由該大會選舉區委員會(簡稱區委)。

  第四十八條 區委員會人數,由黨員大會決定之;但須經市或縣委員會之同意。

  第四十九條 凡不能成立區委員會區域内之支部,由區委員會或市或縣委員會,決定其附屬鄰近之區委員會,或直接隸屬于市或縣委員會。

  第五十條 區之劃分,由市或縣委員會決定之。

  第五十一條 區委員會每三個月改選一次。

  第七章 黨的支部

  第五十二條 支部是黨的基本組織,各工廠,各鐵路,各礦山,各農村,各兵營,各學校,各街道及其各機關内或附近,凡有黨員三人以上均得成立支部但須得區或縣委員會之批準。

  第五十三條 支部是黨與群衆直接發生關系的組織,支部的任務是:

  (一)積極在各該工廠等之内活動,領導該處群衆之日常鬥争,擴大黨的影響;

  (二)實行黨的口号與決議于群衆中;

  (三)吸收新的黨員;

  (四)服從地方黨部從事組織與宣傳的工作;

  (五)積極參加地方政治經濟的鬥争;

  (六)盡可能讨論黨的重要問題。

  第五十四條 每一個支部公推書記一人,或公推三人組織支部幹事會,隸屬于區委員會,無區委員會之地,則直接隸屬于縣或市委員會。

  第五十五條 在多量黨員産業生産部門中,可組織支分部,支分部亦可組織幹事會,不能組織支分部之黨員多的支部,得組織小組,支分部下亦得組織小組,小組公推小組組長一人,直隸屬于支部幹事會,或支分部幹事會。

  第五十六條 黨員不滿三人之處,則設一通訊員,屬于最近之區委員會,或市縣委員會。

  第五十七條 支部幹事會議,每兩星期中,至少召集一次支部黨員大會,報告支部幹事會的工作,及讨論支部所在之機關或區域内的一切實際政治及經濟鬥争的問題。

  第五十八條 支部幹事會每三個月改選一次。

  第五十九條 軍隊中支部,直歸軍事部管理,關于政治宣傳及教育訓練工作,則由宣傳部及組織部經過軍事部執行之。

  第六十條 支部書記之撤換,須經過支部全體黨員大會之通過及得區或縣市委員會之同意。

  第八章 監察委員會

  第六十一條 為鞏固黨的一緻及權威起見,在全國代表大會及省代表大會選舉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

  第六十二條 中央及省監察委員,不得以中央委員及省委員兼任。

  第六十三條 中央及省監察委員,得參加中央及省委員會議,但隻有發言權無表決權。遇必要時,得參加相當的黨部之各種會議。

  第六十四條 中央及省委員會,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之決議;但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之決議,必須得中央及省委員會之同意,方能生效與執行。遇中央或省監察委員會與中央或省委員會意見不同時,則移交至中央或省監察委員會與中央或省委員會聯席會議,如聯席會議再不能解決時,則移交省及全國代表大會或移交于高級監察委員會解決之。

  第九章 紀 律

  第六十五條 嚴格黨的紀律是全體黨員及全體黨部最初的最重要的義務,黨部機關之決議,應當敏捷的與正确的執行之,但對于黨内一切争論問題,在未解決以前,完全自由讨論之。

  第六十六條 不執行上級機關的決議及其他破壞黨的行為,即認為違背黨的共同意志而處罰之。處罰之方式如下:

  A . 對于整個的黨部則加以警告,改組或舉行總的重新登記(解散組織)。

  B . 對黨員個人,則加以警告,在黨内公開的警告,臨時取消其黨的,國民黨的,國民政府的及其他的工作。留黨察看,及開除黨籍。

  第六十七條 黨的一切決議取決于多數,少數絕對服從多數。黨員及下級機關對于上級機關決議不同意時,得各該黨部過半數黨員的同意,得對于上級機關提出抗議,但在抗議時期内,未解決以前仍須執行上級機關之命令。

  第六十八條 黨員不經黨的許可,不得加入一切政治黨派,其前已隸屬一切政治黨派者,加入本黨時,若不得黨的許可,應正式宣告脫離。

  第六十九條 黨員未得黨的同意,不得任國家機關内任何的職務。

  第七十條 對于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須經黨的委員會,黨員大會,或監察委員會,依合法手續審查之。

  第十章 黨 團

  第七十一條 在所有一切非黨群衆會議,及執行的機關(國民黨國民政府工會農協會等等)中,有黨員三人以上,均須組織黨團,黨團的目的,是在各方面加緊黨的影響,而實行黨的政策于非黨的群衆中。

  第七十二條 在黨的執行委員會中,讨論與某個黨團有關系之問題時,該黨團得派代表參加讨論。但隻有發言權而無表決權。

  第七十三條 為實行黨團的日常工作,當指定黨團幹事會或黨團書記處理黨團的日常事務。

  第七十四條 各級黨團均隸屬各級黨的委員會,黨團對于黨已有決議之各種問題,應嚴守與正确執行之。黨的委員會得添派或撤回黨團的分子,但須向黨團說明其理由。

  第七十五條 黨團對于其本身之日常問題得自由解決之,黨團與黨的委員會有不同意見時,黨的委員會,應召集黨團全體會議重新讨論之。并決定最後的辦法,在黨團方面對于最後之決定須敏捷執行之。

  第七十六條 在黨團所在之機關或組織中的重要位置的候補人選,黨團須與所隸屬之黨部機關共同商定之。對于工作位置的調換,亦須用上列方法。

  第七十七條 黨團所讨論之事項,有關于含有政治性的問題時,黨部機關須派代表參加。

  第七十八條 在非黨群衆及組織中,遇有解決重要問題時,黨團須在黨團會議,或黨團幹事會中事先讨論與決定。

  第七十九條 在非黨組織中對于每一個問題時決定,當在該非黨的組織會議中付表決時,在該會議中之全體黨員(即黨團分子)如有違犯黨的決議,則按黨的紀律處罰。

  第十一章 經 費

  第八十條 本黨經費的收入如下列各項:

  (一)黨費 黨員每月收入在三十元以内者,月繳黨費二角。凡無收入,及月薪不滿二十元者,得由市或縣委斟酌情形核定減免之。在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繳一元;六十元以上至八十元者,繳百分之三,八十元以外者特别征收之,失業工人及在獄或在C Y 的黨員均免繳黨費。

  (二)黨内義務捐,由各地黨的委員會酌量地方經費及黨員經濟力定之。

  (三)黨外協助。

  第八十一條 軍隊中黨員黨費,由所在地軍部征收,轉交黨部會計科。

  第八十二條 本黨一切經費收入, 均由中央委員會支配之。

  第十二章 與青年團的關系

  第八十三條 青年團中央,應派代表出席黨的中央政治局會議,各級團部亦應派代表參加各級黨部機關之常務委員會議,此等團部之出席代表應有 表決 權。

  第八十四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應派中央委員任青年團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各級青年團執行委員會書記應為當地黨的委員會委員。

  第八十五條 各地黨部機關應派代表出席各級團部機關之會議。

中國共産黨黨章
           (1928年7月10日中共六大通過)

 

 

 

  第一章 名 稱

  (一)定名:中國共産黨為共産國際之一部分,命名為:中國共産黨,共産國際支部。

  第二章 黨 員

  (二)入黨資格:凡承認共産國際和本黨黨綱及黨章加入黨的組織之一,在其中積極工作,服從共産國際和本黨一切決議案,且經常繳納黨費者,均得為本黨黨員。

  (三)入黨手續:新黨員入黨時,由黨支部通過,并須經過市縣委,或等于縣委組織的區委之批準。

  入黨的條件分下列數種:

  (甲)工廠工人,須經黨員一人之介紹,由生産支部通過。

  (乙)農民手工業者,智識份子及各機關下級原務人員,須有黨員二人之介紹。

  (丙)各機關服務人員,須有黨員三人之介紹。 附注:(1)介紹人應對被介紹者負責,如遇有介紹書不确實時,則應受黨紀之制裁,以至于開除黨籍。(2)在新黨員未批準為正式黨員時,各相當黨部得委任該新黨員以某種工作,借以考察其程度及其對于黨之了解。(3)共産青年團團員入黨時,由團委員會介紹,亦須經上項各相當之手續,由支部黨員大會通過或上級黨部之批準。(4)在某種特殊情形之下,黨的各級委員會均有直接征收或通過新黨員之權。

  (丁)脫離其他政黨(如國民黨等)而加入本黨者,須經有黨籍一年以上之黨員三人介紹。若從前為其他政黨之普通黨員者,則經省委之批準;若從前為其他政黨之負責人員者,則須經中央之批準。

  (四)組織改變:其他部分的政治組織或整個的政治集團,以及整個的黨的組織加入或轉入共産黨時,必須經中央之決議。

  (五)黨員遷移:黨員由這一個組織遷至别一個組織的工作範圍内(區域内)時,應轉入其所在地之組織中去,作為這一個組織之一員。黨員由這一組織轉别一組織及由一國移至他國的一切手續,須按照中央頒布的規例。

  (六)開除問題,開除黨員須由該支部黨員大會通過,須經黨的上級委員會之批準,始發生效力。同時,在開除決議還未經上級機關批準以前,應即停止被開除者在黨内一切工作。不服從開除的決議者,可以上訴至最高的黨的機關。黨的各級委員會在黨員有反黨行為時,有直接開除其黨籍的權利,不過此開除的決議應通知被開除者所加入的下級黨部的組織。

  第三章 黨的組織系統

  (七)組織原則:中國共産黨與共産國際的其他支部一樣,其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則如下:

  (1)下級黨部與高級黨部由黨員大會、代表會議及全國大會選舉之。

  (2)各級黨部對選舉自己的黨員,應作定斯的報告。

  (3)下級黨部一定要承認上級黨部的決議,嚴守黨紀,迅速且切實的執行共産國際執行委員會和黨的指導機關之決議。管轄某一區域的組織,對該區域的各部份的組織為上級機關。黨員對黨内某個問題,隻有在相當機關對此問題的決議未通過以前可以舉行争論。共産國際代表大會或本黨代表大會或黨内指導機關所提出的某種決議,應無條件的執行,即或某一部份的黨員或幾個地方組織不同意于該項決議時,亦應無條件的執行。

  (八)指定指導機關:在秘密環境之下,于必要時黨的下級機關得由上級機關指定,且經上級機關之批準,得指定新委員加入黨部委員會。

  (九)黨的地域區分:黨以地域原則劃分為單位,管轄某一區域的組織,對于該區域内各部分的組織,為上級機關。所有黨員無民族與國界之分,都應加入中國共産黨的地方黨部的組織,成為中國共産黨的黨員。

  (十)各級機關執行權:黨的組織在共産國際和黨的決議範圍内,對于地方問題有自由處決權。

  (十一)各級黨部的高級機關:各級黨部之高級機關為黨員大會,代表會議或全體大會。

  (十二)各級執委:黨員大會,代表會議或全國大會選舉其同級黨部執行委員會,此執行委員會在前後兩大會期間内為指導機關,指導各級相當組織之一切經常工作。

  (十三)批準問題:一切新成立的黨的組織(支部,縣委等等),必須經過其隸屬的上級機關的批準。

  (十四)本黨組織系統如下:

  (1)在每個工廠,作坊,商店,街道,鄉村,小市鎮,軍隊等中:支部黨員大會--支部幹事會。

  (2)城區或鄉區内:區黨員大會或區代表會議--區委員會。

  (3)縣或市的範圍内:縣或市代表會議--縣或市委員會。

  (4)特别區(包括幾縣或省之一部分):特别區代表會議--特别區委員會。特别區的組織如有必要時得由省委決議成立之。

  (5)省:省代表大會--省委員會。

  (6)全國: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

  (7)為易于指導各黨部工作起見,中央委員會得按情勢之需要,在數省範圍内成立中央執行局或中央特派員。中央執行局和中央特派員由中央委員會指定之,并隻對中央委員會負責。

  (十五)黨部機關:為處決黨的各種特殊任務起見,各級黨部委員會之下行成立各部或各委員會,如組織部,宣傳部,職工運動委員會,婦女運動委員會等等。各部或各委員會隸屬于黨部委員會,受其指導而工作,并經過黨委員會而實行自己的決議。黨部委員會下各部之組織由中央決定之。

  附注:為在其他民族的工農分子中用其民族語言以便于工作起見,于當地的黨委員會之下設立小〔少〕數民族工作部。此少數民族工作部應在當地黨部指導和監督下工作。

  第四章 支 部

  (十六)黨的基本組織是黨的支部(工廠,礦山,作坊,商店,街道,農村,軍隊等),所有在該地工作之黨員應一律加入支部。如有黨員三人之上的地方,得成立新的黨的支部組織,但須由縣委或等于縣委組織的區委批準之。

  (十七)支部特别組織:在有黨員一人或二人工作的企業中,這些黨員得并入與該企業最接近的生産支部,或與鄰近之企業的黨員共同組織支部。

  在任何企業中工作的黨員,如手工業者,個别工人,家庭工作的工人,智識份子等等,按住處的地方為标準,組織街道支部。

  如在農村支部中有農村經濟企業,如小的礦山或某種農業工人,得按生産關系組織支部。

  (十八)支部任務:支部為使與工農聯系起來的組織。支部的任務:(1)用有計劃的共産主義的鼓動和宣傳,在無黨的工農群衆中實行黨的口号與決議,使工農站到黨方面來。(2)以黨的組織的力量積極參加工農的一切的政治的經濟的鬥争,以革命的階級鬥争的觀點讨論他們的要求,組織群衆的革命行動,為取得工農的一切革命行動的領導而鬥争,努力工作以吸收工農參加中國的與國際的無産階級一般的革命鬥争。(3)征收和教育新黨員,散布黨的出版品,在黨員及無黨工農中進行文化的和政治教育的工作。

  (十九)支部幹事會:以黨員人數多寡為标準,支部選舉三人或五人組織幹事會以進行日常黨務。該幹事會進行支部的工作,分配支部中黨員的工作,如宣傳,分發印刷品,在工會及農民組織中進行黨團工作,婦女工作,與支部發生聯系等。支部幹事會選舉支部書記一人,執行黨員大會或支部會議的決議及上級黨部的指示。

  第五章 城鄉區的組織

  (二十)區代表會:在城或鄉的分區範圍内,黨的上級機關為全體黨員大會或該城區中各支部之代表大會。城鄉區的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接受和批準區委之報告,并選舉區委員會和出席縣市委或特别區及省代表大會之代表。

  (二十一)區委:城鄉區委員會于前後全體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期間内指導各區範圍内一切黨務。城鄉區委員會之常會應該秘密條例所許的範圍内經常召集,每半月至少一次。區委員會前後會議期間内,工作由區委員會之常務委員會指導之,常務委員會由區委員會自身委員中選舉之。

  第六章 縣或市的組織

  (二十二)縣市委〔縣代表大會〕:一縣範圍内黨的上級機關為縣代表大會。縣代表大會每三月召集一次。臨時縣代表大會,或經該縣半數以上之組織的要求,或根據省委員會(或特别區委員會)的決議,由縣委員會召集之。縣代表大會接受縣委員會和縣審查委員會之報告,并選舉縣委員會及縣審查委員會,以及選舉出席特别區代表大會或省代表大會之代表。

  (二十三)縣委:縣委員會由縣代表大會選舉之,于前後縣代表大會期間内,為該縣黨的最高機關。縣委員會中除應有縣城的代表加入外,該縣鄉區或各重要鄉村黨部的代表亦同樣須加入。

  縣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時期,可由縣委縣會自己決定,但至少須每月開會一次。縣委員會推舉常務委員會以進行日常工作。縣委員會選舉縣委書記一人以處理日常工作。縣委之書記須得上級黨部之批準。

  (二十四)縣委機關:縣委員會應執行縣代表大會,省委員會及中央委員會的決議,并應盡可能的成立各部或各委員會(如組織,宣傳鼓動,婦女運動,農民運動等)以進行各項工作。各部及各委員會主任照例應為縣委員會之委員,且受縣委員會之指導而工作。縣委員會在出版黨報時,應指定該黨報之編輯。縣委員會執行該縣範圍内之黨務,在前後縣代表大會期間内,對上級黨部負責,并對上級黨部關于自己的工作應作經常的報告。

  (二十五)縣委員會所在的城市,不設市委員會,其工作直接由縣委員會指導,城市的組織可分為城區,領導城區的工作者為城區委員會。

  (二十六)市委的組織如縣委,除于其下得分城區外,并得管轄鄰近鄉區或近郊直屬支部。在省委或特别區委所在的城市不另設市委,其工作直接由省委或特委指導。

  (二十七)在特别區組織已經成立的地方,特别區按照一切縣組織條件〔例〕而工作。在沒有省委的地方,特别區直接與中央發生聯系,按照一切省委組織條例而工作。

  第七章 省之組織

  (二十八)在省範圍内省之代表大會是最高級機關。省代表大會的經常大會每半年召集一次。臨時的省代表大會或經該省有半數以上之組織之要求,或依據中央之決議,由省委員會召集之。省代表大會聽省委員會及省審查委員會之報告,讨論該省黨務和社會工作問題,選舉省委員會和省審查委員會及出席全國大會之代表。

  (二十九)省委員會由省代表大會選出,在前後省代表大會期間内,省委員會是省之範圍内的黨的最高機關。省之中心(省會)組織的代表及省内其他重要地方黨部的代表均應參加省委員會。

  省委員會決定自己開會的時期,但一個半月至少須開會一次。在省委員會前後會議期間内,為工作便利起見,省委員會得從省委員會委員中推舉一常務委員會,并為執行日常工作起見,選舉書記一人。

  (三十)省委員會執行省代表大會及中央委員會的決議。省委員會在省之範圍内組織黨的各種機關,指定該省黨報的編輯,在省之範圍内支配黨的力量和經費,管轄黨部的會計處,省委員會指導省内的非黨組織中的黨團工作。省委員會經常的向中央作工作報告,并經常的把自己的活動通知下級黨部。省委員會為研究各重要問題而設立各部或各委員會,如組織部,宣傳鼓動部,職工運動委員會等等。每部的主任,按照一般通例,應由省委員會之正式委員或候補委員充任之,并有〔在〕省委員會之常務委員會直接指導之下工作。

  (三十一)省委憑借省〔城〕區委員會在其所在地之城市進行工作。因此在省委員會所在地如設縣委會僅得在其本縣鄉區内進行工作。

  第八章 黨的全國會議

  (三十二)黨的全國會議,按通常規例一年召集兩次。全國會議的成份及選舉率(即每若幹人選舉一代表)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三十三)黨的全國會議的決議案,經過中央委員會審查後才發生效力。

  (三十四)黨的全國會議開會時如恰當共産國際世界大會之前,經共産國際執行委員會之同意,可以選舉參加共産國際世界大會之代表。

  第九章 黨的全國大會

  (三十五)黨的全國大會是黨的最高機關。按通常規例每年開會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得共産國際之同意後召集之。黨的全國大會的臨時大會,或由中央委員會自動決定,或由共産國際執行委員會創議,或由出席最後一次的全國大會的代表,代表黨員半數以上的組織之要求,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之。但黨的全國大會的臨時大會之召集,必須經過共産國際執行委員會之批準。黨的全國大會隻有在出席代表能夠代表過半數以上之黨員時,始能通過決議案。

  黨的全國大會的選舉率由共産國際執委決定,或由中央委員會決定,或由黨的全國大會之前開會的黨的會議決定。

  (三十六)黨的全國大會

  (1)接受并審查中央委員會及中央審查委員會的報告。

  (2)決定黨的黨綱上的問題。

  (3)決定一切政治,策略及組織等問題的決議案。

  (4)選舉中央委員會,中央審查委員會等。

  (三十七)黨的全國大會的代表,應由黨的省代表大會選舉之。但在秘密工作的條件之下,得共産國際委員會之同意,則代表可由省委員會派遣之。黨的全國大會,如得共産國際執行委員會之同意,可以黨的臨時全國大會代替之。

  第十章 中央委員會

  (三十八)中央委員會委員之數量,由全國大會規定之。

  (三十九)中央委員會在黨的全國大會前後期間内是黨的最高機關。代表黨與其他政黨發生關系,設立黨的各種機關,指導黨的一切政治的組織的工作,指定在他指導和監督之下的黨的中央機關報的編輯,按環境之需要,可派中央特派員于各省黨的組織并設立中央執行局,進行含有全黨意義的印刷局等事業,分配黨的财政和力量,并〔設〕管理中央會計處等等。

  中央委員會應按期召集全體委員會之會議--至少每三月一次。

  (四十)中央委員會由其本身委員中選出政治局,以指導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前後期間内之黨的政治工作,井選舉常務委員會以進行日常工作。

  (四十一)中央委員會按照各種工作部門而設立各部或各委員會,例如:組織部,宣傳鼓動部,職工運動委員會,農民運動委員會,婦女運動委員會等等。各部或各委員會的任務,是由各該工作部門中依照中央的指示進行各項工作。中央委員會指定各部及各委員會主任,這些主任應盡可能的由中央委員會中委員充任之。

  (四十二)中央委員會以經濟政治之條件為标準而規定各地黨部組織活動之範圍,依全國之行政區域而劃分各種地域的單位。

  第十一章 審查委員會

  (四十三)為監督各級黨部之财政,會計及各機關之工作起見,黨的全國大會,省縣市代表大會選舉中央或省縣市審查委員會。

  第十二章 黨的紀律

  (四十四)嚴格的遵守黨紀為所有黨員及各級黨部之最高責任。

  共産國際,中國共産黨全國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他上級機關的決議,都應當迅速而且正确的執行。同時在未經決議以前,黨内的一切争論問題可以自由讨論。

  (四十五)不執行上級黨部的決議和犯了黨内認為有錯誤的其他過失,應由相當的黨部予以紀律上的處分。黨部執行紀律的方法,對于團體的是:指責,指定臨時委員會,解散組織和黨員重新登記。對于黨員個人的是:各種形式的指責,警告,公開的指責,臨時取消其黨的重要工作,開除黨籍或予以相當時間的察看。

  關于犯紀律的問題,由黨員大會或各級黨部審查之。各級委員會得成立特别委員會以預先審查關于違犯黨紀的問題。此種特别委員會之決議,經該級黨部批準後,方發生效力。開除黨籍的問題,由本章程第六條所規定之手續決定之。

  第十三章 黨的财政

  (四十六)黨部的用費由黨費,特别捐,黨的印刷機關及上級黨部之津貼等充之。

  (四十七)入黨費和黨費的多少由中央委員會規定,失業和極貧苦的黨員可完全不繳黨費。無充分理由連續三月不繳黨費者,以自願脫黨論,并将此宣布于黨員大會。

  第十四章 黨 團

  (四十八)在非黨組織(如職工會,農會,社會團體及文化組織等)之各種代表大會和會議上及機關中,凡有黨員三人以上者均成立黨團。其任務在于非黨的組織中,加強黨的影響,實行黨的政策,并監督黨員在非黨組織中之工作。黨團得選舉幹事及書記進行日常工作。

  黨團在處決自身内部問題及日常工作有自由權。在黨部委員會和黨團中發生不同意見時,黨部委員會應協同黨團代表重新考查問題,并通過決議,該決議黨團應即刻執行。如黨團有不同意見而上訴時,問題由最近之高級黨部解決,但在上訴期間,仍應執行黨委之決議。

  (四十九)黨委員會在讨論與黨團有關系的問題時,應使該黨團的代表出席黨部的委員會之相當會議,有發言權。

  (五十)黨團選舉黨團幹事會,此幹事會應得其所隸屬之黨部之批準。黨團幹事會在黨團工作上,應對該級黨部負責。黨部得派自己的委員為代表加入黨團幹事會之組織,并有權召回任何委員,但同時,将召回的原因通知黨團。

  (五十一)在黨團工作的各組織中,各種職務人員的名單,得當地黨部之同意由黨團提出,關于調遣黨員由這一黨團至别個黨團的問題,亦同樣決定。

  (五十二)黨團所在組織中各項要解決的問題,應該先經黨團會議或黨團幹事會之讨論。

  凡黨團對于每一問題之決議,加入該黨團的黨員應在該組織之大會上一緻擁護和表決。凡破壞此條的黨員,應由黨部按黨章給以黨紀上之制裁。

  第十五章 與共産青年團的互相關系

  (五十三)在黨與青年團的各指導機關中(從支部至中央)均應互派代表,交換發言權同表決權。同樣,青年團得以自己團員的數量為比例,選派代表出席黨的一切代表大會。

  根據《中國共産黨第六次全國大會議決案》刊印

中國共産黨黨章
           
(中國共産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一九四五年六月十一日通過)

  總 綱

  中國共産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進的有組織的部隊,是它的階級組織的最高形式。中國共産黨代表中國民族與中國人民的利益。它在現階段為實現中國的新民主主義制度而奮鬥,它的最終目的,是在中國實現共産主義制度。

  中國共産黨,以馬克思列甯主義的理論與中國革命的實踐統一的思想---毛澤東思想,作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針,反對任何教條主義的或經驗主義的偏向。中國共産黨以馬克思主義的辯證唯物主義與曆史唯物主義為基礎,批判地接收中國的與外國的曆史遺産,反對任何唯心主義的或機械唯物主義的世界觀。

  由于中國現時的社會,除了新民主主義的解放區外,還是一個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質的社會,由于現時中國革命的動力是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産階級及其他民主分子,由于中國共産黨的強大存在,并由于現時的國際條件,便規定了中國革命在目前階段是新式資産階級民主主義性質的革命,即無産階級領導的人民大衆的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義的革命。這個革命有國内外廣泛的同盟軍。因此,中國共産黨在目前階段的任務是:對内,組織與團結中國的工人、農民、小資産階級、知識界和一切反帝反封建人們以及國内各少數民族同自己一道,對外,聯合全世界無産階級、被壓迫人民及一切以平等待我之民族,為解除外國帝國主義對于中國民族的侵略,為肅清本國封建主義對于中國人民大衆的壓迫,為建立獨立、自由、民主、統一與富強的各革命階級聯盟與各民族自由聯合的新民主主義聯邦共和國而奮鬥,為實現世界的和平與進步而奮鬥。

  在将來階段,在中國民族革命與民主革命得到徹底勝利後,中國共産黨的任務是:根據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與中國人民的意願,經過必要步驟,為在中國實現社會主義與共産主義的制度而奮鬥。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國,又是一個土地廣大人口衆多并且還不統一的國家,一方面,人民大衆特别是工人、農民群衆有英勇鬥争的革命傳統;另一方面,革命道路上的阻力特别強大,這就規定了中國革命的不平衡性,并由此産生了革命的長期性,革命鬥争的複雜性,武裝鬥争在極長時期内成為中國革命的主要形式,革命在主要城市勝利以前強固的農村革命根據地之重要性,黨在一切人民群衆中進行長期忍耐工作的必要性 。因此,中國共産黨必須是十分勇敢,十分有經驗,十分機敏,在中國革命的長遠道路上,根據中國革命的這些特點,放手動員與組織千百萬群衆,戰勝一切阻難,繞過一切暗礁,以奔赴自己的目标,并不斷鍛煉自己的隊伍。

  中國共産黨在革命鬥争中,必須努力使自己成為一切革命的群衆組織及革命的國家組織之中堅。中國共産黨對于從内部或外部來破壞工人階級統一、破壞各革命階段聯盟以及破壞其他革命事業的一切活動,必須進行嚴正的鬥争。

  中國共産黨必須用不調和的但是适當的鬥争對待内部的機會主義者、投降主義者、冒險主義者,并将其中堅持錯誤的人清除出黨,以保持自己隊伍的統一。

  中國共産黨應該不掩蓋自己工作中的錯誤與缺點。中國共産黨應該用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方法,經常檢讨自己工作中的錯誤與缺點,來教育自己的黨員和幹部,并及時糾正自己的錯誤。中國共産黨反對那種自高自大、害怕承認自己錯誤、害怕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情緒。

  中國共産黨人必須具有全心全意為中國人民服務的精神,必須與工人群衆、農民群衆及其他革命人民建立廣泛的聯系。并經常注意鞏固與擴大這種聯系。每一個黨員都必須理解黨的利益與人民利益的一緻性,對黨負責與對人民負責的一緻性。每一個黨員都必須用心傾聽人民群衆的呼聲和了解他們的需要,并幫助他們組織起來,為實現他們的需要而鬥争。每一個黨員都必須決心向人民群衆學習,同時以革命精神不疲倦地去教育人民群衆,啟發與提高人民群衆的黨悟。中國共産黨必須經常警戒自己脫離人民群衆的危險性,必須經常注意防止和清洗自己内部的尾巴主義、命令主義、官僚主義與軍閥主義等脫離群衆的錯誤傾向。

  中國共産黨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組織起來的,是以自覺要履行的紀律聯結起來的統一的戰鬥組織。中國共産黨的力量,在于自己的堅強團結、意志統一、行動一緻。在黨内不容許有離開黨的綱領和黨章的行為,不能容許有破壞黨紀、向黨鬧獨立性、小組活動及陽奉陰違的兩面行為。中國共産黨必須經常注意清除自己隊伍中破壞黨的綱領和黨章、黨紀而不能改正的人出黨。

  中國共産黨要求自己的每一個黨員,積極地自我犧牲地進行工作,以實現黨的綱領和黨的一切決議,達到中國民族與中國人民的徹底解放。

  第一章黨員

  第一條凡承認本黨綱領和黨章、參加黨的一個組織并在其中工作、服從黨的決議、并繳納黨費者,均得為本黨黨員。

  第二條凡黨員均有下列義務:

  (一)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覺悟程度和領會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基礎。

  (二)嚴格地遵守黨紀,積極參加黨内的政治生活和國内的革命運動,實際執行黨的政策和黨的組織的決議,和黨内黨外一切損害黨的利益的現象進行鬥争。

  (三)為人民群衆服務,鞏固黨與人民群衆的聯系,了解并及時反映人民群衆的需要,向人民群衆解釋黨的政策。

  (四)模範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組織的紀律,精通自己的業務,在各種革命事業中起模範作用。

  第三條凡黨員均有下列權利:

  (一)在黨的會議或黨的刊物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的實施問題之自由的切實的讨論。

  (二)黨内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向黨的任何機關直至中央提出建議和聲明。

  (四)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工作人員。

  第四條 年滿十八歲者,方得被接收為黨員。

  凡新黨員入黨,均須依照下列規定,個别地履行入黨手續,方能認為有效:

  (甲)工人、苦力、雇農、貧農、城市貧民、革命士兵入黨,須有正式黨員二人介紹,經過黨的支部大會的決定,經過區委或相當于區委之黨委的批準,并須經過六個月的候補期,方能轉為正式黨員。

  (乙)中農、職員、知識分子、自由職業者入黨,須有正式黨員二人介紹,其中須有一人為一年以上黨齡之黨員,經過黨的支部大會的決定,經過區委或相當于區委之黨委的批準,并須經過一年的候補期,方能轉為正式黨員。甲乙兩項所規定之介紹人的資格及新黨員的候補期,在革命新發展地區,得由黨的中共中央代表機關或省委區黨委規定臨時辦法變通辦理之。

  (丙)除甲乙兩項所舉各種成分以外之其他社會成分的人入黨,須有正式黨員二人介紹,其中須有一人為三年以上黨齡之黨員,經過黨的支部大會的決定,經過縣委、市委或相當于縣委之黨委的批準,并須經過二年的候補期,方能轉為正式黨員。

  (丁)凡脫離其他政黨加入本黨者,如系其他政黨之普通黨員,須有正式黨員二人介紹,其中須有一人為三年以上黨齡之黨員,經過黨的支部大會的決定,經過縣委或相當于縣委之黨委的批準,如系其他政黨之負責人員,須有正式黨員二人介紹,其中須有一人為五年以上黨齡之黨員,經過黨的支部大會的決定,經過省委或相當于省委之黨委的批準(如系其他政黨之重要負責人員,則須經中央批準);以上均須經過二年的候補期,方能轉為正式黨員。

  第五條 在特殊情形下,縣委以上之黨委及相當于縣委之黨委,有權直接決定個别地接收新黨員。

  第六條 介紹人對被介紹人的思想、品質、經曆,須真實地向黨作負責的介紹,并須在介紹前,向被介紹人說明黨章及黨的綱領與政策。

  黨委在決定和批準新黨員入黨前,須指定黨的工作人員與之進行詳細的談話,并須經過負責的審查。

  第七條 候補黨員候補期的作用,是使候補人接受初步的黨的教育,并在工作中保證黨的組織考察候補人的政治品質。

  候補黨員的義務和權利,除無選舉權、被選舉權與表決權外,與正式黨員同。

  第八條 候補黨員候補期滿,轉為正式黨員時,須經支部大會的決定,及原批準入黨之上級黨委或相當的上級黨委的批準。

  候補黨員的候補期限,所屬黨委得決定延長或縮短之。

  候補黨員經過候補期間考察後,被認為不能入黨者,得取消其候補黨員的資格。

  第九條 黨員的黨齡,由候補黨員決定轉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

  第十條黨員及候補黨員由這一個組織移到另一個組織的工作地區時,即作為後一個組織的黨員或候補黨員。

  第十一條 黨員及候補黨員請求脫黨者,須向黨的支部正式申請,由支部大會通過除名,并報告上級黨委備案。

  第十二條 凡黨員及候補黨員,沒有正當理由,在六個月内不參加黨的生活,不進行黨所分配的工作,又不繳納黨費者,即認為自行脫黨,由黨的支部大會通過除名,并報告上級黨委批準。

  第十三條 開除黨員或候補黨員的黨籍,須經該黨員或候補黨員所屬之支部黨員大會的讨論和決定,并須經上級黨委的批準,方能認為有效。

  支部以之各級黨委,在特殊情況下,均得決定開除黨員及候補黨員的黨籍,但均須經上級黨委之批準,方能認為有效。

  第二章 黨的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黨的組織機構,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設起來的。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領導下的民主;其基本條件如下:

  (一)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由選舉制産生。

  (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向選舉自己的黨的組織作定期的工作報告。

  (三)黨員個人服從所屬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部分組織統一服從中央。

  (四)嚴格地遵守黨紀和無條件地執行決議。

  第十五條 黨的組織,是按照區或按照生産部門為标準建設起來的。

  在某一個地區内,管理全區黨的工作的組織,對于該地區内各個部分黨的組織來說,是上級機關。

  在某一個生産部門内,管理全部門黨的工作的組織,對于該部門的各個部分黨的組織來說,是上級機關。

  第十六條 黨的組織系統如下:

  (一)在全中國,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全國代表合議。

  (二)在省、邊區、地方 ,是黨的省代表大會,邊區代表大會,地方代表大會,省委員會,邊區委員會,地方委員會,省代表會議,邊區代表會議,地方代表會議。

  (三)在縣,是黨的縣代表大會,縣委員會,縣代表會議。

  (四)在城市,是黨的市代表大會,市委員會,市代表會議。

  (五)在城市中或鄉村中的區,是黨的區代表大會(或區全體黨員大會),區委員會,區代表會議。

  (六)在每一工廠、礦山、農村、企業、街道、連隊、機關和學校,是全體黨員大會,支部委員會,支部代表會議。

  第十七條 各級黨的組織之最高領導機關,在支部---是全體黨員大會,在區、縣、市、地方、邊區、省---是代表大會,在全黨---是全國代表大會。在各級大會閉會時期由各級大會所選出之黨的各級委員會,即為各級黨的組織之最高領導機關。

  第十八條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凡能進行選舉的地方,均須由選舉産生之。僅由于環境或條件的限制,不能召開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時,方得召集代表會議選舉之,或由上級組織指定之。

  第十九條 選舉黨的各級委員會,須按候選人名單進行無記銘投票或表決,并保障選舉人有批評與調換每一個候選人的權利。

  第二十條 各級黨的組織,為了傳達與讨論上級組織的重要決定及為了檢查工作與布置工作,得召集各種幹部會議及活動分子會議。

  第二十一條 黨的政策及各種問題,在未經決定以前,每個黨員在黨的組織内及黨的會議上,均可自由地切實地進行讨論,發表自己的意見。但一經決議以後,即須服從,并須無條件地執行。

  第二十二條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必須遵照黨内民主的原則進行工作,才能發揚黨員的革命積極性、創造性與鞏固黨的紀律,并使這種紀律成為自覺的而不是機械的紀律,才能使領導機關的領導工作臻于正确,才能建立與鞏固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制。但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遵照黨内民主原則進行工作時,不能妨害黨内的集中原則,不能使正當的有利于集中行動的黨内民主被誤解為無政府傾向(向黨鬧獨立性和極端民主化)。

  第二十三條 為了保證黨内民主是按照有利于黨的事業的方向進行,而不緻在緊急情況下松懈黨内的戰鬥意志和與戰鬥團結,不被可能的暗害分子、反黨分子及企圖進行小組織活動的人們利用黨内民主來進行損害黨、分裂黨的活動,以及不緻被極少數人利用黨内極大多數人思想上一時沒有準備的狀态來達到自己的企圖起見,凡關于全國範圍或地方範圍内的黨的政策問題之全般的廣泛的檢讨與辯論,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在時間上允許,即在客觀情況不緊急的條件下;并(二)有黨中央或黨的地方領導機關的決議;或(三)有過半數之下級組織的提議,或有上級組織的提議。

  第二十四條 各級黨的組織,必須保證在自己指導下的報紙,宣傳中央機關和上級組織的決議與所定的政策。

  第二十五條 凡關于全國性質的問題,在中央沒有發表意見和決定以前,各部分和各地方黨的組織及黨的負責人,除自行讨論及向中央建議外,均不得自由發布意見和決定。凡關于地方性質的問題,黨的地方組織有自主決定之權;但不得和中央及上級的決定相抵觸。

  第二十六條 凡新成立之黨的組織,須經所屬之上級機關批準。

  第二十七條 為便于指導各地方黨的工作,中央委員會按情況之需要,在數省或幾個邊區範圍内,得成立中央局與中央分局。中央局與中央分局為中央代表機關,由中央指定,并對中央負責。此種中央代表機關,在情況不需要時,得撤銷或合并之。

  第二十八條 為分别進行各項實際工作起見,在黨的各級委員會内,按照工作需要,得設立管理黨務的、宣傳教育的、軍事的、經濟的、民衆運動的各種部門或委員會,在各級黨委統一領導下分别進行各項工作。為進行某項臨時的、特殊的工作,各級黨委得設立臨時的工作委員會或部門。

  第三章黨的中央組織

  第二十九條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由中央委員會決定并召集之。在通常情況下,每三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中央委員會決定延期或提前召集。

  如有代表半數黨員以上之黨的地方組織要求召集全國代表大會時,中央委員會必須召集之。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必須有代表過半數的黨員之代表出席時,方能認為有效。

  出席全國代表大會之代表數額及選舉方法,由中央決定之。

  第三十條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讨論和批準中央委員會及中央其他機關的報告。

  (二)決定和修改黨的綱領與黨章。

  (三)決定黨的基本方針和政策。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的員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選舉之。中央委員出缺,由候補中央委員依次遞補之。

  第三十二條 中央委員會代表本黨與其他政黨和團體發生關系,建立黨的各種機關并指導其活動,分配黨的人力和财力。

  第三十三條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每半年召集一次 ,但中央政治局得按情況延期或提前召集之。候補中央委員出席全會,有發言權。

  第三十四條 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中央政治局與中央書記處,并選舉中央委員會主席一人。

  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員會前後兩屆全體會議期間,黨的中央指導機關,指導黨的一切工作。

  中央書記處在中央政治局決議之下處理中央日常工作。

  中央委員會主席即為中央政治局主席與中央書記處席。

  中央委員會依工作需要,設組織、宣傳等部與軍事、黨報等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關,分别辦理中央各項工作,受中央政治局、中央書記處及中央主席之指導監督。

  第三十五條 在前後兩屆全國代表大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得召集各地方黨委代表舉行黨的全國代表會議若幹次,讨論并決定當前的黨的政策問題。

  第三十六條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代表,由各省委、邊區黨委及中央直屬之其他各黨委的全體委員會議上選舉上。代表數額,由中央規定。

  黨的全國代表會議,須有全國半數以上的省委及邊區黨委的代表出席。

  第三十七條 黨的全國代表會議,有權撤換個别不能履行自己責任的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并有權補選部分候補中央委員。但每次撤換之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或補選之候補中央委員的數額,均不得超過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八條 黨的全國代表會議所通過的決議及撤換與補選之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須經中央委員會批準後,方能發生效力。

  經中央委員會批準之全國代表會議的決議,一切黨的組織,都必須執行。

  第四章 黨的省及邊區之組織

  第三十九條 黨的省或邊區代表大會,省委或邊區黨委,均受中央或中央代表機關之領導。

  第四十條 省或邊區代表大會,由省委或邊區黨委每二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省委或邊區黨委,得延期或提前召集。如有該省或該邊區半數以上的下級組織之要求,或有中央、中央代表機關的提議,省委或邊區黨委必須召集之。出席省或邊區代表大會之代表數額及選舉方法,由省委或邊區黨委決定,中央或中央代表機關批準。

  第四十一條 省或邊區代表大會,聽取、讨論和批準省委或邊區黨委的報告及省或邊區其他機關的報告,讨論和決定本省或本邊區的各種問題與各種工作,選舉黨的省委員會或邊區委員會以及出席全國代表大會之代表。

  第四十二條 由省委或邊區黨委之全體會議,選舉省委或邊區黨委的常務委員會及正副書記,進行經常工作。省委或邊區黨委的書記和黨委,須經中央批準。書記須有五年以上黨齡的黨員充任。省委或邊區黨委之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第四十三條 省委或邊區黨委,在本省戒邊區範圍内,執行代表大會及中央機關的決議,建立黨的各種機關,分配黨的人力和财力,指導黨外各種非黨組織中黨組的工作。

  第四十四條 在前後兩屆省或邊區代表大會期間,省委或邊區黨委得召集各地委、縣委及其他直屬黨委的代表,舉行省或邊區代表會議若幹次,讨論并決定該省或該邊區範圍内當前的各種工作問題。

  省或邊區代表會議,有撤換與補選部分省委或邊區黨委委員之權;但其數額均不得超過該委員會總數的四分之一。

  第四十五條 省或邊區代表會議所通過的決議及撤換與補選之委員,須經省或邊區委員會批準後,方能發生效力。

  第五章 黨的地方、縣、市及區之組織

  第四十六條 黨之在一個地方、一個縣、一個城市、一個區的組織和工作規則,相同于前章黨之在一個省或一個邊區的組織和工作規則;各屬于各該上級組織之領導。

  第四十六條 黨的地方、縣、市及區代表大會,每二年召集一次。在兩屆代表大會之間,均得召集代表會議若幹次。

  第四十八條 地委、縣委之全體會議,至少每年召開四次。市委、區委之全體會議,至少每一個月召開一次。

  地委、縣委、市委、區委之委員及正副書記,均須經各該上級組織之批準。地委、縣委、市委書記須有三年以上黨齡之黨員充任。區委書記,須有一年以上黨齡之黨員充任。在革命新發展地區,此項黨齡規定得變通辦理,但須得到省委或邊區黨委之批準。

  第六章 黨的基礎組織

  第四十九條 黨的基礎組織,是黨的支部。在每一個工廠、礦山、農村、企業、街道、連隊、機關、學校,等等之内,凡有黨員三人以上者,即成立黨的支部組織。黨員不到三人者,則加入鄰近之黨的支部組級。黨的支部組織,須經縣委或市委之批準。

  第五十條凡在黨員數量比較多的處所,在黨的支部委之下,得按自然的、居住的或工作的情況,劃分小組。選舉組長一人,必要時冉選舉副組長一人。凡有黨員和候補黨員超過五十人之鄉村,或超過一百人廠、機關和學校,得成立黨的總支部。在總支部下,按居住、車間、部門和班次,成立分支部。分支部享有普通支權利。

  第五十一條 凡有黨員及候補黨員超過五百人以上之大鄉鎮、大工廠、機關和學校,得省委或邊區黨委之允許,得選舉黨的鄉鎮、工廠、機關、學校委員會。在委員會之下,按居住、車間、部門和班次,成立黨的支部。

  第五十二條 支部必須使人民群衆與黨密切結合起來。

  支部的任務是:

  (一)在人民群衆中進行宣傳和組織工作,以實現黨的主張和上級組織的各種決議。

  (二)經常注意并向上級機關反映人民群衆的情緒和要求,關心人民群衆之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生活。并組織人民群衆來解決他們自己的各種問題。

  (三)吸收新黨員,征收黨費,審查與鑒定黨員,對黨員執行黨的紀律。

  (四)教育黨員,組織黨員的學習。

  第五十三條 由支部全體黨員大會選舉支部委員會,進行經常工作。任期半年至一年。支部委員會人數之多少。由支部之大小來決定,最少者三人,最多者十一人。由委員會選舉書記一人,必要時得再選舉副書記一人。其他委員的分工,由委員會按照實際需要決定之。

  在七個黨員以下的支部,隻選舉支部書記一人或正副書記各一人,不設支委。

  第七章 黨的地下組織

  第五十四條 凡本黨不能合法存在與活動的地區之黨的地下組織形式與工作方法,由中央根據黨章通過特别的決議規定之。本黨章各條所規定之黨的組織形式與工作方法,凡不适用于黨的地下組織者,均得變通辦理之。

  第五十五條 黨的地下組織,在接收黨員時,須經更慎重的考察。新黨員入黨時,隻履行在秘密環境下所能允許的手續。

  第八章 黨的監督機關

  第五十六條黨的中央委員會認 為必要時,得成立黨的中央監察委員會及各地方黨的監察委員會。

  第五十七條 中央監督委員會,由中央全體會議選舉之。各地方黨的監察委員會,由各該地方黨委全體會議選舉,并由上級組織批準之。

  第五十八條 中央及地方監察委員會的任務與職權,是決定或取消對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訴。

  第五十九條 黨的各級監察委員會,在各該級黨的委員會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九章 黨外組織中的黨組

  第六十條 在政府、工會、農會、合作社及其他群衆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凡有擔任負責工作的黨員三人以上者,即成立黨組。黨組的任務,是在各該組織的領導機關中指導黨員為加強黨的影響,實現黨的政策而工作。

  第六十一條 黨組設書記一人,黨員人數超過十人之黨組,設黨組幹事會,擔負經常工作。黨組幹事會及書記,由所屬黨委指定之。

  第六十二條 各級非黨組織中之黨組,服從各該級黨的委員會之領導,員會之領導,并執行其決議。各級黨委的會議,得吸收重要黨組的負責人參加。

  第十章 獎勵與處分

  第六十三條 凡在工作中,表現自己是完全忠于黨與人民的事業,是遵守黨和革命政府紀律的模範,在實現黨的綱領、黨的政策和中央及上級組織的決議中富于創造性,出色地完成黨的任務,取得人民群衆真誠擁護的黨員與黨的組織,得給予獎勵。

  第六十四條 凡不執行中央和上級組織的決議,及違犯黨章、黨紀者,各級黨的組織,按照具體情況,得以下列方法給予處分:

  (一)對于整個組織的處分是:指責;部分改組其領導機關;撤消其領導機關并指定其臨時的領導機關;解散整個組織,并進行黨員的重新登記。

  (二)對于黨員個人的處分是:當面的勸告或警告;當衆的勸告或警告上撤消工作;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第六十五條 黨的中央委員或候補中央委員,如有嚴重地破壞黨紀的行為,中央委員會有權開除其中央委員或候補中央委員直至開除其黨籍,但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中央委員之贊成,方能認為有效。

  第六十六條 對黨的組織及黨員個人給予處分,須将處分的理由通知被處分者。凡被處分後不服者,均可進行辯護,并可要求複議及向上級機關申訴。各級黨委對于任何黨員的申訴書,須迅速轉遞,不得扣壓。

  第六十七條 開除黨籍,是黨内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的組織,在決定和批準關于黨員黨籍問題時,應保持高度的慎重,仔細聽取本人的申訴和分析其犯錯誤時的情況。

  第六十八條黨對黨員一切獎勵與處分的積極目的,是教育黨員與人民群衆,并教育受獎勵者與受處分者本人;既不是提倡黨内的風頭主義,也不是實行黨内的懲辦主義。黨對成績優異的同志給予獎勵,是為着建立黨内的優良作風,确立黨員的模範标準;黨對犯錯誤同志給予批評或處分,是為着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第十章 經費

  第六十九條 黨的經費,由黨員繳納的黨費、黨所經營的各種生産和企業的收入與黨外捐助等方法籌集之。

  第七十條 各地黨員及候補黨員應繳黨費數額,由各省委、邊區黨委或其他相當的黨委規定實行之。

 

中國共産黨章程

(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國共産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總 綱

  中國共産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進部隊,是中國工人階級的階級組織的最高形式。它的目的是在中國實現社會主義和共産主義。

  中國共産黨以馬克思列甯主義作為自己行動的指南。隻有馬克思列甯主義才正确地說明了社會發展的規律,正确地指出了實現社會主義和共産主義的道路。黨堅持馬克思列甯主義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曆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反對唯心主義和形而上學的世界觀。馬克思列甯主義不是教條,而是行動的指南;它要求人們在實現社會主義和共産主義的鬥争中從實際出發,靈活地、創造性地運用它的原理解決實際鬥争中的各種問題,并且使它的理論不斷地得到發展。因此,黨在自己的活動中堅持馬克思列甯主義的普遍真理同中國革命鬥争的具體實踐密切結合的原則,反對任何教條主義的或者經驗主義的偏向。

  中國共産黨同全國人民在一起,經過了長期的革命鬥争和革命戰争,在一九四九年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建立了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接着,黨領導人民群衆在全國絕大部分地區内完成了民主革命的任務,并且在建立社會主義社會的鬥争中取得了偉大的成就。在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直到社會主義社會建成的過渡時期中,黨的總任務,就是逐步完成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逐步實現國家的工業化。

  現在,我國的社會主義改造在各方面都已經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中國共産黨的任務,是繼續采取正确的方法,把資本家所有制的殘餘部分改變為全民所有制,把個體勞動者所有制的殘餘部分改變為勞動群衆集體所有制,徹底消滅剝削制度,并且杜絕産生剝削制度的根源。在建成社會主義社會的過程中,應當逐步實現“各盡所能,按勞取酬”的原則;對于一切原有的剝削分子,應當通過和平的道路,把他們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黨必須繼續注意從經濟方面、政治方面和思想方面克服資本主義的因素和影響,同時必須堅決努力,動員和團結全國一切可能動員和團結的積極力量,以争取偉大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完全勝利。

  社會主義革命的勝利給了社會生産力以巨大發展的無限前途。中國共産黨的任務,就是有計劃地發展國民經濟,盡可能迅速地實現國家工業化,有系統、有步驟地進行國民經濟的技術改造,使中國具有強大的現代化的工業、現代化的農業、現代化的交通運輸業和現代化的國防。為了實現工業化和争取國民經濟的不斷高漲,必須優先發展重工業,同時對于發展重工業和輕工業,對于發展整個工業和農業,必須注意保持正确的比例。黨必須努力促進我國的科學、文化、技術的進步,為在這些方面趕上世界的先進水幹而奮鬥。黨的一切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必須在生産發展的基礎上,逐步地和不斷地改善人民的生活狀況,而這也是提高人民生産積極性的必要條件。

  我國是多民族的國家。由于曆史上的原因,許多少數民族的發展受到了限制。中國共産黨必須用特别的努力來改善各少數民族的地位,幫助各少數民族的自治,努力培養少數民族的幹部,促進各少數民族的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實現各民族的完全平等,鞏固各民族的團結友愛關系。各民族的社會改革,應當由各民族按照自己的願望,采取适合自己的民族特點的步驟去完成。黨反對任何妨礙民族團結的大民族主義傾向和地方民族主義傾向,特别應當注意在漢民族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中防止和糾正大漢族主義的傾向。

  中國共産黨必須不倦地鞏固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這是我國社會主義事業勝利的保障。黨必須為國家民主生活的更加發展和民主制度的更加完善而鬥争。黨必須從各方面鞏固工人和農民的兄弟聯盟,鞏固一切愛國力量的統一戰線,鞏固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長期合作的關系。帝國主義和反革命殘餘分子是要破壞我國人民的事業的,因此,黨必須提高革命警惕性,同危害我國獨立和安全的勢力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分子進行嚴肅的鬥争。黨必須同全國人民在一起,完成解放台灣的任務。

  中國共産黨主張維護世界和平、在不同制度的國家中間實現和平共處的外交政策。黨主張建立和發展我國同世界各國之間的外交的、經濟的、文化的關系,發展和鞏固我國人民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系。黨堅決反對帝國主義國家對于我國的侵略行為和它們準備新戰争的計劃,贊助各國人民和政府在維護和平和發展各國友好關系方面的努力,并且同情世界上一切反對帝國主義和反對殖民主義的鬥争。黨努力發展和鞏固我國同以蘇聯為首的和平、民主、社會主義陣營各國的友誼,加強無産階級國際主義的團結,學習世界共産主義運動的經驗,支持全世界共産主義者、進步分子和勞動人民促進人類進步的奮鬥,以“全世界無産者,聯合起來!”的國際主義精神教育自己的黨員和人民。

  中國共産黨的一切主張的實現,都要通過黨的組織和黨員在人民群衆中間的活動,都要通過人民群衆在黨的領導下的自覺的努力。因此,必須不斷地發揚黨的工作中的群衆路線的傳統。黨的領導能否保持正确,決定于黨能否把群衆的經驗和意見,經過分析和概括,系統地集中起來,變為黨的主張,又經過黨在群衆中的宣傳和組織工作,變為群衆自己的主張和行動,并且在群衆的行動中對黨的主張加以檢驗、補充和修正。黨的領導的責任,就是要善于在這個“從群衆中來,到群衆中去”的無限反複的過程中,使黨和群衆的認識不斷地提高,使黨和人民的事業不斷地前進。因此,中國共産黨和它的黨員必須同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其他愛國人民建立廣泛的密切的聯系,并且經常注意擴大和鞏固這種聯系。每一個黨員都應當理解黨的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緻性,對黨負責和對人民負責的一緻性,都必須全心全意地為人民群衆服務,遇事同群衆商量,傾聽群衆的意見,關心群衆的痛癢,盡力幫助群衆實現他們的要求。中國共産黨已經是執政的黨,因此特别應當注意謙虛謹慎,戒驕戒躁,并且用極大的努力在每一個黨組織中,在每一個國家機關和經濟組織中,同脫離群衆、脫離實際生活的官僚主義現象進行鬥争。

  中國共産黨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這就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黨必須采取有效的辦法發揚黨内民主,鼓勵一切黨員、黨的基層組織和地方組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上下級之間的生動活潑的聯系。隻有這樣,黨同人民群衆的聯系才能有效地擴大和加強,黨的領導才能正确和及時,才能靈活地适應各種具體情況和地方特點,黨的生活才能生氣勃勃,黨的事業才能得到更大更快的發展。也隻有在這個基礎上,黨的集中和統一才能鞏固,黨的紀律才能是自覺的而不是機械的。按照黨的民主集中制,任何黨的組織都必須嚴格遵守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任何黨員和黨的組織都必須受到黨的自上面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監督。

  黨的民主原則不能離開黨的集中原則。黨是以一切黨員都要遵守的紀律聯結起來的統一的戰鬥組織;沒有紀律,黨決不能領導國家和人民戰勝強大的敵人而實現社會主義和共産主義。黨是階級的最高組織,它必須努力在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發揮它的正确的領導作用和核心作用,反對任何降低黨的作用和削弱黨的統一的分散主義傾向。黨的團結和統一,是黨的生命,是黨的力量的所在。經常注意維護黨的團結,鞏固黨的統一,是每一個黨員的神聖職責,在黨内不容許有違反黨的政治路線和組織原則的行為,不容許有分裂黨、進行小組織活動、向黨鬧獨立性、把個人放在黨的集體之上的行為。

  任何政黨和任何個人在自己的活動中都不會是沒有缺點和錯誤的。中國共産黨和它的黨員必須經常用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方法揭露和消除自己的缺點和錯誤,以教育自己和人民。鑒于黨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領導地位,黨更加需要向黨的一切組織和黨員提出嚴格的要求,更加需要展開批評和自我批評,特别是鼓勵和支持黨内的自下而上的批評和人民群衆對黨的批評,禁止壓制批評的行為。黨必須防止和抵制資産階級的、小資産階級的思想作風的侵蝕,防止和克服黨内任何右的和“左”的機會主義傾向。對于犯了錯誤的黨員,隻要所犯的錯誤可以在黨内改正,并且本人願意改正,黨就應當采取治病救人的方針,把他們留在黨内加以教育,幫助他們改正錯誤;而對于那種堅持不改正錯誤并且進行危害黨的活動的分子,就必須進行堅決的鬥争,直至開除他們出黨。

  中國共産黨要求每一個黨員把黨的利益放在個人利益之上,勤勤懇懇,老老實實,努力學習,艱苦奮鬥,團結廣大群衆,戰勝一切困難,以求把中國建設成為一個偉大的、富強的、先進的社會主義國家,并且在這個基礎上繼續前進,實現人類的最高理想--共産主義。

  第一章黨 員

  第一條任何從事勞動、不剝削他人勞動的中國公民,承認黨的綱領和黨的章程,參加黨的一個組織并在其中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并且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都可以成為本黨黨員。

  第二條黨員有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不斷提高自己的覺悟程度;

  (二)維護黨的團結,鞏固黨的統一;

  (三)認真地執行黨的政策和決議,積極地完成黨分配給自己的任務;

  (四)嚴格地遵守黨章和國家的法律,遵守共産主義道德,一切黨員不管他們的功勞和職位如何,都沒有例外;

  (五)把黨的、國家的、也就是人民群衆的利益,擺在個人的利益之上;在兩種利益發生抵觸的時候,堅決地服從黨的、國家的、也就是人民群衆的利益;

  (六)全心全意地為人民群衆服務,密切同人民群衆的聯系,向人民群衆學習,虛心地聽取并且及時地向黨反映人民群衆的要求和意見,向人民群衆解釋黨的政策和決議,

  (七)在工作中起模範作用,不斷地提高生産技術和業務能力;

  (八)實行批評和自我批評,揭露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并且努力加以克服和糾正;向黨的領導機關直到黨的中央委員會報告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同黨内外一切危害黨和人民的利益的現象進行鬥争;

  (九)對黨忠誠老實,不隐瞞和歪曲事實真相;

  (十)時刻警惕敵人的陰謀活動,保守黨和國家的機密。

  黨員如果不遵守這些義務,應當給予批評和教育,如果嚴重地違背這些義務,破壞黨的統一,違犯國家法律,違背黨的決議,危害黨的利益和欺騙黨,就是違反黨的紀律,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條黨員有下列權利:

  (一)在黨的會議上或者在黨的報刊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的理論和實際問題的自由的、切實的讨論;

  (二)對于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在工作中充分發揮創造性;

  (三)黨内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工作人員;

  (五)在黨組織對自己作出處分或者鑒定性的決議的時候,要求親自參加;

  (六)對于黨的決議如果有不同漢的地方,除了無條件地執行以外,可以保留和向黨的領導機關提出自己的意見;

  (七)向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到中央委員會提出聲明、申訴和控訴。

  黨員和黨組織的負責人如果不尊重黨員的這些權利,應當給予批評和教育;如果侵害黨員的這些權利,就是違反黨的紀律,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條年滿十八歲的,才能被接收為黨員。

  申請入黨的人必須個别地履行入黨手續。

  接收黨員必須經過黨的支部。申請入黨的人,必須有正式黨員二人介紹,經過支部大會的通過和上一級黨的委員會的批準,并且經過一年的預備期,才能轉為正式黨員。

  在特殊情形下,縣、市一級和縣、市一級以上的黨的委員會有權直接接收黨員。

  第五條黨員介紹一個人入黨,必須真實地、負責地向黨說明被介紹人的思想、品質和經曆,并且向被介紹人說明黨的綱領和黨的章程。

  第六條黨的委員會對于申請入黨的人在批準他入黨以前,必須指定黨的工作人員同他進行詳細的談話,并且對于他的入黨志願書、介紹人的意見和支部關于接收他入黨的決議,進行負責的審查。

  第七條在預備黨員預備期間,黨的組織應當向預備黨員進行初步的黨的教育,并且對于預備黨員的政治品質進行考察。

  預備黨員的義務同正式黨員一樣。預備黨員的權利,除了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以外,也同正式黨員一樣。

  第八條預備黨員預備期滿,黨的支部必須按時讨論他能否轉為正式黨員。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必須經過支部大會的通過,和上一級黨的委員會的批準。

  對于預備期滿的預備黨員,黨的組織認為應當繼續考察的,可以延長他的預備期,但是延長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年。如果認為不能轉為正式黨員,應當取消他的預備黨員資格。

  黨的支部關于延長預備黨員的預備期或者取消他的預備黨員資格的決議,必須經過上一級黨的委員會的批準。

  第九條預備黨員的預備期,從支部大會通過他作預備黨員的時候算起。黨員的黨齡,由黨的支部大會通過他轉為正式黨員的時候算起。

  第十條黨員由一個組織轉移到另一個組織,就成為後一個組織的黨員。

  第十一條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請求退黨,應當由支部大會通過除名,并且報告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黨員沒有正當理由,六十月不參加黨的生活,或者不交納黨費的,就被認為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對于這樣的黨員通過除名,并且報告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黨員違反黨的紀律,各級黨的組織可以按照具體情況,分别給以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

  黨員被留黨察看,時間不得超過二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的權利和義務,同預備黨員一樣。黨員經過留黨察看,如果事實證明他已經改正了錯誤,應當恢複他的黨員的權利,他在留黨察看期間的黨齡仍然保留;如果被認為不夠黨員條件,應當開除他的黨籍。

  第十四條對于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他們所屬的支部大會的決定,并且經過上級黨的監察委員會或者上級黨的委員會的批準。

  在特殊情形下,支部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有權給予黨員以紀律處分,但是必須經過上級黨的監察委員會或者上級黨的委員會的批準。

  第十五條撤銷黨的縣、自治縣、市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職務,或者給他們以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選舉他們的代表大會決定;如果有緊急需要,可以由本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但是必須經過上一級委員會的批準。黨的基層組織對于上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不能作出撤銷他們的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的決議。

  第十六條撤銷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職務,或者給他們以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的處分,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決定。如果有緊急需要,可以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但是必須經過全國代表大會的下一次會議追認。

  第十七條開除黨籍是黨内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的組織決定和批準開除黨員的黨籍,應當保持高度的慎重,認真調查和研究有關的事實材料,仔細聽取本人的申訴。

  第十八條黨的組織讨論和決定對于一個黨員的處分,除了特殊情形以外,應當通知受處分的本人到會,進行辯護。在通過處分的決議以後,應當把處分的理由通知受處分的本人。黨員受處分以後如果不服,可以要求複議,并且可以向上級黨的委員會、黨的監察委員會直到中央委員會申訴。各級黨的組織對于任何黨員的申訴書,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許扣壓。

  第二章黨的組織機構和組織制度

  第十九條黨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

  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它的基本條件如下:

  (一)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都由選舉産生。

  (二)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全國代表大會,在地方範圍内是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選舉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這些委員會向代表大會負責并且報告工作。

  (三)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必須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衆的意見,研究他們的經驗,及時地解決他們的問題。

  (四)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定期向上級組織報告工作。下級組織的工作中應當由上級組織決定的問題,必須及時向上級請求指示。

  (五)黨的各級組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任何重大問題都由集體決定,同時使個人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

  (六)黨的決議必須無條件地執行。黨員個人必須服從黨的組織,少數必須服從多數,下級組織必須服從上級組織,全國的各個組織必須統一服從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第二十條黨的組織是按照地區和生産的原則建立起來的。

  在某一個地區内,管理全地區黨的工作的組織,對于這個地區内各個部分黨的組織來說,是上級組織,

  在某一個生産單位或者工作單位内,管理全單位黨的工作的組織,對于這個單位内各個部分黨的組織來說,是上級組織。

  第二十一條黨的各級最高領導機關如下:

  (一)在全國,是全國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它所選出的中央委員會。

  (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是省代表大會、自治區代表大會,直轄市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它們所選出的省委員會;自治區委員會、直轄市委員會。

  在自治州,是自治州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它所選出的自治州委員會。

  (三)在縣、自治縣、市,是縣代表大會、自治縣代表大會、市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它們所選出的縣委員會、自治縣委員會、市委員會。

  (四)在基層單位(工廠、礦山、其他企業、農村中的鄉、民族鄉、鎮和農業生産合作社、機關、學校、街道、人民解放軍中的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是基層代表大會或者黨員大會;在基層代表大會或者黨員大會閉會期間,是它們所選出的基層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或者支部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黨的選舉必須能夠充分表現選舉人的意志。黨的組織和選舉人所提出的候選人名單,應當經過選舉人的讨論。

  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并且必須切實保障選舉人有批評、不選和調換每一個候選人的權利。

  黨的基層組織的選舉,在不可能采用投票方式的時候,可以采用舉手表決的方式;在這種情形下,應當采取按照候選人名單逐個表決的辦法,禁止采取全名單一次表決的辦法。

  第二十三條黨的選舉單位對于被選舉到黨的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的成員,有權在他的任期内加以撤換。

  在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個别地方如果由于特殊情形,暫時不能召開黨的代表大會或者黨員大會選舉黨的委員會,可以召開黨的代表會議選舉,或者由上級組織指定。

  第二十五條黨的中央組織和地方組織的職權應當有适當的劃分。凡屬全國性質的問題和需要在全國範圍内作統一決定的問題,應當由中央組織處理,以利于黨的集中統一;凡屬地方性質的問題和需要由地方決定的問題,應當由地方組織處理,以利于因地制宜。上級地方組織和下級地方組織的職權,也應當根據同一原則作适當的劃分。

  下級組織所作的決議,不能同上級組織所作的決議相抵觸。

  第二十六條關于黨的政策問題,在黨的領導機關沒有作出決議以前,黨的下級組織和黨的委員會的成員,都可以在黨的組織内和黨的會議上自由地切實地進行讨論,并且向黨的領導機關提出自己的建議。但是黨的領導機關一經作出決議,他們就必須服從。下級組織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決議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應當向上級組織請求改變這個決議;但是如果上級組織認為仍然應當執行原來的決議,下級組織就必須無條件地加以執行。

  關于全國性質的政策問題,在中央領導機關沒有發布意見和作出決議以前,各部門、各地方組織和它們的負責人,除了自行讨論和向中央領導機關提出建議以外,不許自由發布意見和作出決議。

  第二十七條各級黨組織的報紙,必須宣傳中央組織、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和政策。

  第二十八條凡是成立新的黨的組織,或者撤銷原有的黨的組織,都必須由上一級組織決定。

  第二十九條為了便于指導各地方的工作,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在幾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範圍内,設立中央局,作為自己的代表機關;省、自治區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在若幹個縣、自治縣、市的範圍内,設立地方委員會或者相當于地方委員會的組織,作為自己的代表機關;直轄市、市、縣、自治縣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在市内、縣内設立若幹個區委員會,作為自己的代表機關。

  第三十條黨的各級委員會可以按照需要,設立若幹個部、委員會或者其他機構,在自己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章黨的中央組織

  第三十一條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代表的選舉、改選和補選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全國代表大會會議由中央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形下,中央委員會可以決定延期或者提前召開。如果有三分之一的代表的要求,或者有三分之一的省一級組織的要求,中央委員會必須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和中央其他機關的報告;

  (二)決定黨的方針和政策:

  (三)修改黨章;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黨的中央委員會任期五年。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第三十四條黨的中央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代表本黨同其他政黨和團體發生關系,建立黨的各種機關并且領導它們的活動,管理和分配黨的幹部。

  中央委員會通過中央的國家機關和全國性的人民團體中的黨組,來領導這些組織的工作。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黨組織根據中央委員會的指示進行工作。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在中央委員會的領導下,管理軍隊中的黨的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

  第三十六條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開,每年至少兩次。

  第三十七條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務委員會和中央書記處,并且選舉中央委員會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幹人和總書記一人。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中央書記處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領導之下,處理中央日常工作。

  中央委員會的主席和副主席同時是中央政治局的主席和副主席。

  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設立中央委員會名譽主席一人。

  第四章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和自治州的組織

  第三十八條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

  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代表選舉、改選和補選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會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三十九條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聽取和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和其他機關的報告,讨論和決定本省、本自治區、本市的地方性政策和工作問題,選舉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選舉出席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四十條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任期三年。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中央委員會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本省、本自治區、本市範圍内,執行黨的決議和指示,領導各種地方性的工作,建立黨的各種機關并且領導它們的活動,根據中央委員會所規定的制度管理和分配黨的幹部,領導地方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中的黨組的工作,有系統地向中央委員會報告自己的工作。

  第四十一條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的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的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處。常務委員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書記處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之下,處理日常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書記處書記和常務委員會委員的人選,必須經過中央委員會批準。書記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

  第四十二條黨的自治州的組織,在黨的省、自治區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黨的自治州代表大會和自治州委員會的組織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一樣。

  自治州代表大會和自治州委員會每屆任期二年。

  自治州代表大會選舉出席省、自治區代表大會的代表。

  自治州委員會書記處書記和常務委員會委員的人選,必須經過中央委員會批準。書記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齡。

  第五章黨的縣、自治縣、市的組織

  第四十三條黨的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二年。

  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代表選舉、改選和補選辦法,由縣、自治縣、市委員會決定。

  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會議由縣、自治縣、市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四十四條黨的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聽取和審查縣、自治縣、市委員會和其他機關的報告,讨論和決定本縣、市的地方性政策和工作問題,選舉縣、自治縣、市委員會,選舉出席省、自治區黨的代表大會的代表。

  隸屬于自治州的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隻選舉出席自治州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四十五條黨的縣、自治縣、市委員會任期二年。縣,自治縣、市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省、自治區委員會決定。縣、自治縣、市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縣、自治縣、市委員會在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本縣、市範圍内,執行黨的決議和指示,領導各種地方性的工作,建立黨的各種機關并且領導他們的活動,根據中央委員會所規定的制度管理和分配黨的幹部,領導地方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中的黨組的工作,有系統地向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自己的工作。

  第四十六條黨的縣、自治縣、市委員會的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四次。

  縣、自治縣、市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有必要的時候可以選舉書記處。常務委員會在縣、市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書記和書記處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之下,處理日常工作,

  縣、自治縣、市委員會書記處書記和常務委員會委員的人選,必須經過省、自治區委員會批準;但是在人口超過五十萬的城市或者重要的工業城市,必須經過中央委員會批準。縣、自治縣、市委員會書記必須有二年以上的黨齡;人口超過五十萬的城市或者重要的工業城市,委員會書記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

  第六章黨的基層組織

  第四十七條每一個工廠、礦山或者其他企業,每一個鄉和民族鄉,每一個鎮,每一個農業生産合作社,每一個機關、學校和街道,人民解放軍中的每一個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一個基層單位的正式黨員如果不到三人,就不能成立基層組織,但是可以成立正式黨員和預備黨員的小組,或者加入鄰近的黨的基層組織。

  第四十八條黨的基層組織的組織形式如下:

  (一)凡是黨員超過一百人的基層組織,經過上一級委員會的決定,都可以舉行代表大會或者黨員大會,選舉基層黨委員會。在基層黨委員會下面,按照生産、工作和住區單位設立若幹個總支部或者支部。在總支部下面,可以設立若幹個支部。總支部由黨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選舉總支部委員會。支部由黨員大會選舉支部委員會。基層黨委員會和總支部委員會有權批準支部關于接收和處分黨員的決議。

  在特殊情形下,黨員不足一百人的個别基層組織,經過上一級委員會的決定,也可以成立基層黨委員會。

  (二)凡是黨員超過五十人的基層組織,經過上一級委員會的決定,都可以舉行黨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選舉總支部委員會。在總支部委員會下面,按照生産、工作和住區單位設立若幹個支部。總支部委員會有權批準支部關于接收和處分黨員的決議。

  在特殊情形下,黨員不足五十人但是工作需要的,或者黨員超過一百人但是不需要成立基層黨委員會的,經過上一級委員會的決定,也可以成立總支部委員會。

  (三)凡是黨員不足五十人的基層組織,經過上一級委員會的決定,可以舉行黨員大會,選舉支部委員會,并且有權作出接收和處分黨員的決議。

  (四)總支部和支部下面,都可以劃分小組。

  第四十九條設立基層黨委員會的基層組織的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總支部黨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支部黨員大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基層組織的代表大會或者黨員大會,聽取和審查基層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報告,讨論和決定本單位的工作問題,選舉基層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選舉出席上級代表大會的代表。

  基層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任期一年。基層黨委員會委員、總支部委員會委員和支部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上一級委員會決定。

  基層黨委員會選舉書記一人、副書記一人到四人,必要的時候可以選舉常務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選舉書記一人,必要的時候可以加選副書記一人到三人。

  黨員不滿十人的支部,隻選舉支部書記一人,或者書記副書記各一人,下設立支部委員會。

  黨的小組選舉組長一人,必要的時候可以加選副組長一人。

  第五十條黨的基層組織必須把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其他愛國人民同黨和黨的領導機關密切聯系起來。基層組織的一般任務是:

  (一)在群衆中進行宣傳和組織工作,實現黨的主張和上級組織的各種決議;

  (二)經常注意并且向上級組織反映群衆的情緒和要求,關心和盡力改善群衆的物質和文化的生活;

  (三)接收黨風,征收黨費,審查和鑒定黨員,對黨員執行黨的紀律;

  (四)組織黨員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學習黨的經驗和政策,提高黨員的思想水平和政治水平;

  (五)領導群衆積極參加國家的政治生活;

  (六)領導群衆發揚積極性和創造性,鞏固勞動紀律,保證完成生産計劃和工作計劃;

  (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揭露和消除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同一切違法亂紀、貪污浪費和官僚主義的現象進行鬥争;

  (八)在黨員和群衆中進行提高警惕性的教育,經常注意同階級敵人的破壞活動進行鬥争。

  第五十一條在企業、農村、學校和部隊中的黨的基層組織,應當領導和監督本單位的行政機構和群衆組織積極地實現上級黨組織和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不斷地改進本單位的工作。

  在機關中的黨的基層組織,由于機關工作的特殊條件,不能領導和監督機關的工作,但是應當對于機關中每一個黨員(包括行政負責人)的思想政治情況進行監督,并且應當經常關心機關工作的改進,加強工作紀律,同官僚主義作鬥争,及時地把機關工作的缺點通知本機關的行政負責人和報告黨的上級組織。

  第七章

  黨的監察機關

  第五十二條黨的中央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委員會和縣、自治縣、市委員會,都設立監察委員會。中央監察委員會由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地方監察委員會由本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并且經過上一級黨的委員會的批準。

  第五十三條黨的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的任務是:經常檢查和處理黨員違反黨的章程、黨的紀律、共産主義道德和國家法律、法令的案件;決定和取消對于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訴和申訴。

  第五十四條各級監察委員會在各級黨的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上級監察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并且有權批準和改變下級監察委員會對于案件所作的決定。下級監察委員會應當向上級監察委員會報告工作,并且忠實地報告黨員違反紀律的情況。

  第八章黨同共産主義青年團的關系

  第五十五條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進行自己的工作。青年團中央委員會受黨中央委員會的領導。青年團的地方各級組織同時受同級黨組織和青年團上級組織的領導。

  第五十六條共産主義青年團是黨的助手。在社會主義事業的各個方面,青年團組織都應當是黨的政策和決議的積極的宣傳者和執行者。在發展生産、改進工作、揭露和消除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的鬥争中,青年團組織應當給黨以有力的幫助,并且有責任向有關的黨組織提出建議。

  第五十七條各級黨組織應當密切地關懷青年團的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領導青年團用共産主義精神和馬克思列甯主義的理論教育全體團員,注意保持青年團同廣大青年群衆的密切的聯系,并且經常注意青年團領導骨幹的選拔。

  第五十八條共産主義青年團團員在被接收入黨并且轉為正式黨員以後,如果在青年團的組織内沒有擔任領導工作和專門職務,應當脫離共産主義青年團。

  第九章黨外組織中的黨組

  第五十九條在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的領導機關中,凡是有擔任負責工作的黨員三人以上的,就應當成立黨組。黨組的任務是在這些組織中負責實現黨的政策和決議,加強同非黨幹部的團結,密切同群衆的聯系,鞏固黨和國家的紀律,同官僚主義作鬥争。

  第六十條黨組的成員由相當的黨的委員會指定。黨組設書記一人,必要的時候加設副書記一人。

  黨組必須在一切問題上服從相當的黨的委員會的領導。

  根據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人民日報》刊印

中國共産黨章程
           (1969年4月14日九大通過)

 

 

 

  第一章 總 綱

  中國共産黨是無産階級的政黨。

  中國共産黨的基本綱領,是徹底推翻資産階級和一切剝削階級,用無産階級專政代替資産階級專政,用社會主義戰勝資本主義。黨的最終目的,是實現共産主義。

  中國共産黨是由無産階級先進分子所組成,領導無産階級和革命群衆對于階級敵人進行戰鬥的朝氣蓬勃的先鋒隊組織。

  中國共産黨以馬克思主義、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作為指導思想的理論基礎。毛澤東思想是在帝國主義走向全面崩潰、社會主義走向全世界勝利的時代的馬克思列甯主義。

  半個世紀以來,毛澤東同志在領導中國完成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鬥争中,在領導中國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偉大鬥争中,在當代國際共産主義運動反對帝國主義、反對現代修正主義、反對各國反動派的偉大鬥争中,把馬克思列甯主義的普遍真理和革命的具體實踐相結合,繼承、捍衛和發展了馬克思列甯主義,把馬克思列甯主義提高到一個嶄新的階段。

  林彪同志一貫高舉毛澤東思想偉大紅旗,最忠誠、最堅定地執行和捍衛毛澤東同志的無産階級革命路線。林彪同志是毛澤東同志的親密戰友和接班人。

  以毛澤東同志為領袖的中國共産黨,是偉大的、光榮的、正确的黨,是中國人民的領導核心。黨經曆了長期的武裝奪取政權和鞏固政權的階級鬥争的鍛煉,在反對右的和“左”的機會主義路線的鬥争中鞏固和發展起來,滿懷信心地在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道路上奮勇前進。

  社會主義社會是一個相當長的曆史階段。在這個曆史階段中,始終存在着階級、階級矛盾和階級鬥争,存在着社會主義同資本主義兩條道路的鬥争,存在着資本主義複辟的危險性,存在着帝國主義和現代修正主義進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脅。這些矛盾,隻能靠馬克思主義的不斷革命的理論和實踐來解決。我國的無産階級文化大革命,就是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無産階級反對資産階級和一切剝削階級的政治大革命。

  全黨必須高舉馬克思主義、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偉大紅旗,領導全國各民族億萬人民,繼續開展階級鬥争、生産鬥争和科學實驗三大革命運動,鞏固和加強無産階級專政,獨立自主,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鼓足幹勁,力争上遊,多快好省地建設社會主義。

  中國共産黨堅持無産階級國際主義,堅決同全世界真正的馬克思列甯主義的政黨、團體團結在一起,同全世界無産階級、被壓迫人民、被壓迫民族團結在一起,為打倒以美國為首的帝國主義,打倒以蘇修叛徒集團為中心的現代修正主義,打倒各國反動派,為在地球上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使整個人類都得到解放而共同奮鬥。

  誓為共産主義奮鬥終身的中國共産黨黨員,要下定決心,不怕犧牲,排除萬難,去争取勝利!

  第二章 黨 員

  第一條: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貧農、下中農、革命軍人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認黨的章程,參加黨的一個組織,并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遵守黨的紀律,交納黨費,都可以成為中國共産黨黨員。

  第二條:申請入黨的人,必須個别履行入黨手續,有黨員二人介紹,填寫入黨志願書,經支部審查,廣泛聽取黨内外群衆的意見,由支部大會通過和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第三條:中國共産黨黨員必須做到:

  (一)活學活用馬克思主義、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

  (二)為中國和世界的大多數人謀利益;

(三)能夠團結大多數人,包括反對過自己反對錯了并且認真改正錯誤的人,但是,要特别警惕個人野心家、陰謀家和兩面派,防止這樣的壞人篡奪黨和國家的各級領導,保證黨和國家的領導權永遠掌握在馬克思主義革命家手裡;

  (四)有事同群衆商量;

  (五)勇于批評和自我批評。

  第四條:黨員違反黨的紀律,由黨的各級組織,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内,按照具體情況,分别給以警告、嚴重警告、撤消黨内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

  黨員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黨員死氣沉沉,經教育仍無轉變,應勸其退黨。

  黨員要求退黨,由支部大會通過除名,并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備案。必要時,在非黨群衆中公布。

  證據确鑿的叛徒、特務、死不改悔的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蛻化變質分子、階級異已分子應清除出黨,并不準重新入黨。

  第三章 黨的組織原則

  第五條:黨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由民主協商、選舉産生。

  全黨必須服從統一的紀律: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要定期向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報告工作,經常聽取黨内外群衆的意見,接受監督。黨員有權向黨的組織和各級領導人提出批評和建議。黨員對于黨組織的決議、指示,如果有不同的意見,允許保留,并有權越級直至向中央和中央主席報告。要造成一個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

  無産階級專政的國家權力機關,人民解放軍,和共産主義青年團、工人、貧下中農、紅衛兵及其他革命群衆組織,都必須接受黨的領導。

  第六條: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全國代表大會和它産生的中央委員會。地方、軍隊和各部門黨的領導機關,是同級的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和它産生的黨的委員會。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由各級黨的委員會召開。

  地方、軍隊黨代表大會的召開和黨委員會的人選,都必須經上級組織批準。

  第七條:黨的各級委員會,根據一元化領導、密切聯系群衆和精簡的原則,設立辦事機構,或者派出自己的代表機關。

  第四章 黨的中央組織

  第八條: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九條: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産生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務委員會、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

  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開。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在主席、副主席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領導下,設立若幹必要的精幹的機構,統一處理黨、政、軍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黨的地方和軍隊中的組織

  第十條:黨的地方縣以上、人民解放軍團以上的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地方和軍隊各級黨的委員會,産生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

  第六章 黨的基層組織

  第十一條:廠礦企業、人民公社、機關、學校、商店、街道、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一般設支部;黨員較多或者根據革命鬥争需要,也可以設立總支部,或者基層委員會。

  黨的基層組織,每年改選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二條:黨的基層組織要高舉馬克思主義、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偉大紅旗,突出無産階級政治,發揚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作風,和人民群衆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作風,批評和自我批評的作風。它的主要任務是:

  (一)領導黨員和廣大革命群衆活學活用馬克思主義、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

  (二)對黨員和廣大革命群衆經常進行階級鬥争和兩條路線鬥争的教育,領導他們向階級敵人作堅決的鬥争;

  (三)宣傳和落實黨的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決議,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各項任務;

  (四)密切聯系群衆,經常聽取群衆的意見和要求,開展黨内積極的思想鬥争,使黨的生活朝氣蓬勃;

  (五)發展新黨員,執行黨的紀律,經常整頓黨的組織,吐故納新,保持黨的隊伍的純潔性。

中國共産黨章程
           (1973年8月28日十大通過)

 

 

 

  (中國共産黨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一九七三年八月二十八日通過)

  第一章 總 綱

  中國共産黨是無産階級的政黨,是無産階級的先鋒隊。

  中國共産黨以馬克思主義、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作為指導思想的理論基礎。

  中國共産黨的基本綱領,是徹底推翻資産階級和一切剝削階級,用無産階級專政代替資産階級專政,用社會主義戰勝資本主義。黨的最終目的,是實現共産主義。

  中國共産黨領導中國人民,經曆了五十多年的艱苦鬥争,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徹底勝利,取得了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偉大勝利,取得了無産階級文化大革命的偉大勝利。

  社會主義社會是一個相當長的曆史階段。在這個曆史階段中,始終存在着階級、階級矛盾和階級鬥争,存在着社會主義同資本主義兩條道路的鬥争,存在着資本主義複辟的危險性,存在着帝國主義、社會帝國主義進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脅。這些矛盾,隻能靠無産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和實踐來解決。

  我國的無産階級文化大革命,就是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無産階級反對資産階級和一切剝削階級,鞏固無産階級專政,防止資本主義複辟的政治大革命。這樣的革命,今後還要進行多次。

  黨要依靠工人階級,鞏固工農聯盟,領導全國各民族人民,繼續開展階級鬥争,生産鬥争和科學實驗三大革命運動,獨立自主,自力更生,艱苦奮鬥,勤儉建國,鼓足幹勁,力争上遊,多快好省地建設社會主義,備戰、備荒、為人民。

  中國共産黨堅持無産階級國際主義,反對大國沙文主義,堅決同全世界真正的馬克思列甯主義政黨和組織團結在一起,同全世界無産階級、被壓迫人民和被壓迫民族團結在一起,為反對美蘇兩個超級大國的霸權主義,為打倒帝國主義、現代修正主義和各國反動派,為在地球上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使整個人類都得到解放而共同奮鬥。

  中國共産黨是在反對右和“左”的機會主義路線的鬥争中,鞏固和發展起來的。全黨同志要有敢于反潮流的革命精神,堅持要搞馬克思主義不要搞修正主義,要團結不要分裂,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陰謀詭計的原則,要于正确區别和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要發揚理論聯系實際,密切聯系群衆,批評和自我批評的作風,要培養千百萬無産階級革命事業接班人,以保證黨的事業永遠沿着馬克思主義路線前進。

  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誓為共産主義奮鬥終身的中國共産黨黨員,要下定決心,不怕犧牲,排除萬難,去争取勝利!

  第二章 黨 員

  第一條: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貧農、下中農、革命軍人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認黨的章程,參加黨的一個組織,并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遵守黨的紀律,交納黨費,都可以成為中國共産黨黨員。

  第二條:申請入黨的人,必須個别覆行入黨手續,有黨員二人介紹,填寫入黨志願書,經支部審查,廣泛聽取黨内外群衆的意見,由支部大會通過和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第三條:中國共産黨黨員必須做到: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批判修正主義;

  (二)為中國和世界的大多數人謀利益;

  (三)能夠團結大多數人,包括反對過自己反對錯了并且認真改正錯誤的人,但是,要特别警惕個人野心家、陰謀家和兩面派,防止這樣的壞人篡奪黨和國家的各級領導,保證黨和國家的領導權永遠掌握在馬克思主義革命家手裡;

  (四)有事同群衆商量;

  (五)勇于批評和自我批評。

  第四條:黨員違反黨的紀律,由黨的各級組織,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内,按照具體情況,分别給以警告、嚴重警告、撤消黨内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

  黨員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黨員革命意志衰退,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可勸其退黨。

  黨員要求退黨,由支部大會通過除名,并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證據确鑿的叛徒、特務、死不改悔的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蛻化變質分子、階級異己分子應清除出黨,并不準重新入黨。

  第三章 黨的組織原則

  第五條:黨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應根據無産階級革命事業接班人的條件和老、中、青三結合的原則,由民主協商、選舉産生。

  全黨必須服從統一的紀律: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要定期向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報告工作,經常聽取黨内外群衆的意見,接受監督。黨員有權向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人提出批評和建議。黨員對于黨組織的決議、指示,如有不同的意見,允許保留,并有權越級直至向中央主席報告。決不允許壓制批評、打擊報複。要造成一個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

  第六條: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全國代表大會和它産生的中央委員會。地方、軍隊和各部門黨的領導機關,是同級的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和它産生的黨的委員會。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由各級黨的委員會召開。地方、軍隊和各部門黨代表大會的召開和黨委員會的人選,都必須經上級組織批準。

  黨的各級委員會,根據密切聯系群衆和精簡的原則,設立辦事機構,或者派出自己的代表機關。

  第七條:國家機關,人民解放軍和民兵,工會、貧下中農協會、婦女聯合會,共産主義青年團、紅衛兵、紅小兵及其他革命群衆組織,都必須接受黨的一元化領導。 在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中,可設立黨的委員會或黨組。

  第四章 黨的中央組織

  第八條: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九條: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産生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務委員會、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

  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開。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在主席、副主席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領導下,設立若幹必要的精幹的機構,統一處理黨、政、軍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黨的地方和軍隊中的組織

  第十條:黨的地方縣以上、人民解放軍團以上的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地方和軍隊各級黨的委員會,産生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

  第六章 黨的基層組織

  第十一條:廠礦企業、人民公社、機關、學校、商店、街道、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根據革命鬥争需要和黨員多少,設立支部、總支部、基層委員會。

  黨的支部、總支部每年改選一次,基層委員會每兩年改選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二條:黨的基層組織的主要任務是:

  (一)領導黨員和非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批判修正主義;

  (二)對黨員和非黨員經常進行思想和政治路線方面的教育,領導他們向階級敵人作堅決的鬥争;

  (三)宣傳和落實黨的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決議,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各項任務;

  (四)密切聯系群衆,經常聽取群衆的意見和要求,開展積極的思想鬥争,使黨的生活朝氣蓬勃;

  (五)發展新黨員,執行黨的紀律,經常整頓黨的組織,吐故納新,保持黨的隊伍的純潔性。

中國共産黨章程
           (1977年8月18日十一大通過)

 

 

 

  (中國共産黨第十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一九七七年八月十八日通過)

  總 綱

  中國共産黨是無産階級的政黨,是無産階級的階級組織的最高形式,是由無産階級先進分子所組成的、領導無産階級和革命群衆對于階級敵人進行戰鬥的朝氣蓬勃的先鋒隊組織。

  中國共産黨在整個社會主義曆史階段的基本綱領,是堅持無産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逐步消滅資産階級和一切剝削階級,用社會主義戰勝資本主義。黨的最終目的,是實現共産主義。

  中國共産黨的指導思想和理論基礎是馬克思主義、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黨堅持反對修正主義,反對教條主義和經驗主義。黨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曆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反對唯心主義和形而上學的世界觀。

  偉大的領袖和導師毛澤東主席,是中國共産黨的締造者,是當代最偉大的馬克思列甯主義者。毛主席把馬克思列甯主義的普遍真理和革命的具體實踐相結合,在反對帝國主義和國内反動階級的鬥争中,在反對黨内右的和“左”的機會主義路線的鬥争中,在反對國際現代修正主義的鬥争中,繼承、捍衛和發展了馬克思列甯主義。毛主席領導我黨我軍和我國人民,經過長期的革命鬥争和革命戰争,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徹底勝利,建立了無産階級專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接着又經過無産階級和資産階級激烈的複雜的鬥争,經過史無前例的無産階級文化大革命,取得了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偉大勝利。毛主席的旗幟,是我們黨團結戰鬥、争取勝利的偉大旗幟。

  社會主義社會是一個相當長的曆史階段。在這個曆史階段中,始終存在着階級、階級矛盾和階級鬥争,存在着社會主義同資本主義兩條道路的鬥争,存在着資本主義複辟的危險性,還存在着帝國主義、社會帝國主義進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脅。這些矛盾,隻能靠無産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和實踐來解決。

  我國的無産階級文化大革命,就是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無産階級反對資産階級和一切剝削階級,鞏固無産階級專政,防止資本主義複辟的政治大革命。這種性質的政治大革命,今後還要進行多次。

  中國共産黨堅持黨在整個社會主義曆史階段的基本路線。要正确區别和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鞏固和加強無産階級專政。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依靠貧農下中農,團結廣大知識分子和其他勞動群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發展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革命統一戰線。要堅持無産階級民族政策,加強全國各族人民的大團結。要繼續開展階級鬥争、生産鬥争和科學實驗三大革命運動,堅持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勤儉建國的方針和備戰、備荒、為人民的方針,鼓足幹勁,力争上遊,多快好省地建設社會主義。在本世紀内,黨要領導全國各族人民把我國建設成為農業、工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強國。

  中國共産黨堅持無産階級國際主義,反對大國沙文主義,堅決同全世界真正的馬克思列甯主義政黨和組織團結在一起,同全世界無産階級、被壓迫人民和被壓迫民族團結在一起,為反對蘇美兩個超級大國的霸權主義,為打倒帝國主義、現代修正主義和各國反動派,為在地球上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使整個人類都得到解放而共同奮鬥。

  思想上政治上的路線正确與否是決定一切的。全黨同志必須全面地正确地貫徹執行毛主席的無産階級革命路線,堅持要搞馬克思主義不要搞修正主義,要團結不要分裂,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陰謀詭計的三項基本原則。對于違反三項基本原則的潮流,要有敢于反對的革命精神。

  全黨要堅持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實行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要充分發揚黨内民主,發揮全體黨員和黨的各級組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反對官僚主義、命令主義和軍閥主義。要嚴格遵守黨的紀律,維護黨的集中統一,加強黨的團結,反對分裂黨的行為和派别活動,反對向黨鬧獨立性,反對無政府主義。在黨内同志的關系上,要實行“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言者無罪,聞者足戒”的原則,要采取辯證的方法,從團結的願望出發,經過批評或者鬥争,分清是非,達到新的團結。要努力造成一個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

  黨要認真執行無産階級的“任人唯賢”的幹部路線,反對資産階級的“任人唯親”的幹部路線。要按照毛主席提出的五項條件,在群衆鬥争中培養和造就千百萬無産階級革命事業的接班人。要特别警惕個人野心家、陰謀家和兩面派,防止這樣的壞人篡奪黨和國家的各級領導,保證黨和國家各級領導的純潔性。

  全黨必須保持和發揚群衆路線、實事求是的優良傳統,保持和發揚理論聯系實際、密切聯系群衆、批評和自我批評的作風,保持和發揚謙虛謹慎、不驕不躁、艱苦奮鬥的作風,防止黨員、特别是黨的領導幹部利用職權謀取任何特權,同資産階級思想和作風作堅決的鬥争。

  中國共産黨黨員,無論何時何地都要以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不怕困難,不怕犧牲,為實現黨的綱領積極工作,為共産主義事業奮鬥終身。

  中國共産黨是偉大的、光榮的、正确的黨,是全中國人民的領導核心。全黨一定要永遠高舉和堅決捍衛馬克思主義、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偉大旗幟,保證我們黨的事業繼續沿着馬克思主義路線勝利前進。

  第一章 黨 員

  第一條: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貧農下中農、革命軍人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認黨的章程,自願參加黨的一個組織并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遵守黨的紀律,交納黨費,方可加入中國共産黨。

  第二條:中國共産黨要求黨員做到: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批判資本主義,批判修正主義,努力改造世界觀;

  (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不為個人或少數人謀取私利;

  (三)團結黨内外一切可以團結的人,包括反對過自己反對錯了的人;

  (四)密切聯系群衆,有事同群衆商量;

  (五)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于改正自己的缺點和錯誤,敢于同違反黨的原則的言論和行動作鬥争;

  (六)維護黨的統一,不參加并且反對任何分裂黨的派别組織和派别活動;

  (七)對黨忠誠老實,遵守黨紀國法,嚴守黨和國家的機密;

  (八)積極完成黨交給的各項任務,在階級鬥争、生産鬥争和科學實驗三大革命運動中起先鋒模範作用。

  第三條:申請入黨的人,必須個别履行入黨手續。要有正式黨員二人負責介紹,填寫入黨志願書,經支部審查,廣泛聽取黨内外群衆的意見,由支部大會通過和上級黨委批準,才能成為預備黨員。

  上級黨委對于申請入黨的人,在批準他入黨以前,要指派專人同他談話,并進行認真的審查。

  第四條:預備黨員的預備期為一年。黨的組織對預備黨員應加強教育和考察。

  預備黨員預備期滿,黨的支部應及時讨論他能否轉為正式黨員。具備黨員條件的,應按期轉為正式黨員;需要繼續考察的,可延長他的預備期,但不能超過一年;确實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取消他的預備黨員資格。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或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均需經支部大會通過和上級黨委批準。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從上級黨委批準他入黨之日算起。黨員的黨齡,從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

  預備黨員沒有正式黨員享有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五條:黨員違反黨的紀律,黨的組織要進行教育,并且可以按照具體情況,分别給以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

  黨員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改正了錯誤的,應當恢複他的這些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他的黨籍。

  證據确鑿的叛徒、特務、死不改悔的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階級異己分子、蛻化變質分子、新生資産階級分子應當開除出黨,并不準重新入黨。

  第六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決定,報上級黨委批準。在特殊情況下,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它以上的各級黨的委員會有權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地方各級黨委委員給以撤銷黨内職務或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報上級黨委批準。

  對軍隊各級黨委委員的紀律處分,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黨章作出相應的規定。

  對中央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由中央委員會或中央政治局作出決定。

  黨的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時,除特殊情況外,應當通知受處分的本人到會。受處分的黨員,對處分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要求複議,并有權向上級黨委直至中央委員會申訴。

  第七條:黨員革命意志衰退,不起黨員作用,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可勸其退黨。勸退黨員必須經支部大會決定,并報上級黨委批準。

  黨員沒有正當理由,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并且不交納黨費的,就被認為自行脫黨。

  黨員要求退黨或自行脫黨,由支部大會通過除名,并報上級黨委備案。

  第二章 黨的組織制度

  第八條:黨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

  全黨必須服從民主集中制的紀律:人個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

  第九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和各級委員會都應當按照無産階級革命事業接班人的五項條件和老、中、青三結合的原則,經過民主協商,由無記名投票選舉産生。

  第十條: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産生的中央委員會。地方和軍隊各級黨的領導機關,是同級的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和它産生的黨的委員會。各級黨的代表大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召開。地方和軍隊各級黨代表大會的召開和黨委會的人選,都必須經上級黨委批準。

  第十一條: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要依靠集體的政治經驗和集體的智慧,一切重要問題都由集體決定,同時使個人發揮應有的作用。

  黨的各級委員會,根據密切聯系群衆和精簡的原則,設立辦事機構。縣和縣以上各級黨委必要時可以派出自己的代表機關。

  第十二條:黨的各級委員會要定期向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報告工作,經常聽取黨内外群衆的意見,接受監督。

  黨員有權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各級領導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并有權越級直至向中央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主席提出申訴。決不允許任何人壓制批評和打擊報複。壓制批評和打擊報複的人,應當受到查究和處分。

  黨員對于黨組織的決議、指示,如有不同的意見,允許保留,并有權在黨的會議上提出讨論,有權越級直至向中央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主席報告,但在行動上必須堅決執行。

  第十三條:黨的中央委員會,地方縣和縣以上、軍隊團和團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都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産生,并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加強對黨員的紀律教育,負責檢查黨員和黨員幹部執行紀律的情況,同各種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作鬥争。

  第十四條:國家機關,人民解放軍及民兵,工會、共産主義青年團、貧下中農協會、婦女聯合會和其他革命群衆組織,都必須接受黨的絕對領導。

  在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中,應設立黨組。中央一級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的黨組成員由黨中央指定。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的黨組成員由相當的黨委指定。

  第三章 黨的中央組織

  第十五條: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六條: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産生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務委員會、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

  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開。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第四章 黨的地方和軍隊中的組織

  第十七條:地方縣和縣以上、軍隊團和團以上的各級黨的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經上級黨委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地方縣和縣以上、軍隊團和團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産生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

  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

  第十八條:廠礦企業、人民公社、機關、學校、商店、街道、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根據革命鬥争需要和黨員多少,經上級黨委批準,設立黨的支部、總支部、基層委員會。

  黨的支部委員會每年選舉一次,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每兩年選舉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經上級黨委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選舉。

  第十九條:黨的基層組織要發揮戰鬥堡壘作用。它的基本任務是:

  (一)領導黨員和非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對他們進行思想政治路線的教育,黨的優良傳統和黨的基本知識的教育;

  (二)領導和團結廣大人民群衆,堅持社會主義道路,批判資本主義,批判修正主義,正确區别和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向階級敵人作堅決的鬥争;

  (三)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政策和決議,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各項任務;

  (四)密切聯系群衆,經常聽取并向上級如實反映群衆的意見和要求,關心群衆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生活;

  (五)發揚黨内民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揭露和消除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同違法亂紀、貪污浪費、官僚主義以及其他一切不良傾向作鬥争;

  (六)發展新黨員,執行黨的紀律,整頓黨的組織,吐故納新,純潔黨的隊伍,不斷提高黨的戰鬥力。

中國共産黨章程
           (1982年9月6日中共十二大通過)

 

 

 

   (中國共産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一九八二年九月六日通過)

  總 綱

  中國共産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是中國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是中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黨的最終目标,是實現共産主義的社會制度。

  中國共産黨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

  馬克思和恩格斯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曆史唯物主義,分析資本主義社會的發展規律,創立了科學社會主義理論。按照這個理論,經過無産階級革命鬥争的勝利,資産階級專政必然為無産階級專政所代替,資本主義社會必然被改造為生産資料公有、消滅剝削、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社會;社會主義社會經過生産力的巨大發展和思想、政治、文化的巨大進步,最後必然發展為各盡所能、按需分配的共産主義社會。進入二十世紀以後,列甯指出,資本主義已經發展到帝國主義階段,無産階級的解放鬥争必然同世界被壓迫民族的解放鬥争聯合起來,社會主義革命在帝國主義統治的薄弱環節有可能首先取得勝利。半個多世紀以來世界曆史的進程,特别是社會主義制度在一些國家的建立和發展,證明了科學社會主義理論是正确的。

  社會主義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是一個長期的曆史過程。從根本上說,社會主義制度消除了資本主義制度本身無法克服的固有矛盾,具有資本主義制度不可比拟的優越性。社會主義使人民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日益擺脫剝削制度和生産資料私有制度形成的舊思想舊習慣,日益提高共産主義覺悟,日益形成共同的理想、共同的道德和共同的紀律。社會主義充分發揮人民的積極性、創造性,有計劃、按比例、高速度地發展社會生産力,滿足社會成員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社會主義事業正在向前發展,并且必将通過各國人民自願選擇的、适合本國特點的道路,逐步在全世界取得勝利。

  以毛澤東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産黨人,把馬克思列甯主義的普遍原理同中國革命的具體實踐結合起來,創立了毛澤東思想。毛澤東思想是馬克思列甯主義在中國的運用和發展,是被實踐證明了的關于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正确的理論原則和經驗總結,是中國共産黨集體智慧的結晶。

  中國共産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經過長期的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的革命鬥争,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并且在建國以後,順利地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了從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确立了社會主義制度,發展了社會主義的經濟、政治和文化。

  在剝削階級作為階級消滅以後,我國社會存在的矛盾大多數不具有階級鬥争的性質,階級鬥争已經不是主要矛盾。由于國内的因素和國際的影響,階級鬥争還在一定範圍内長期存在,在某種條件下還有可能激化。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産之間的矛盾。其他矛盾應當在解決這個主要矛盾的同時加以解決。要嚴格區分和正确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這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

  中國共産黨在現階段的總任務是:團結全國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

  中國共産黨工作的重點,是領導全國各族人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經濟建設。應當大力發展社會生産力,并且按照生産力的實際水平和發展要求,逐步完善社會主義的生産關系。應當在生産發展和社會财富增長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城鄉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中國共産黨領導人民在建設高度物質文明的同時,建設高度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應當大力發展教育、科學、文化事業,用共産主義思想教育黨員和人民群衆,抵制和克服資本主義腐朽思想、封建主義殘餘思想和其他非無産階級思想,努力使我國人民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人民。

  中國共産黨領導人民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應當切實保障人民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的權利,堅決打擊蓄意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敵對分子和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的分子。必須努力加強人民解放軍的建設,鞏固國防,随時準備抗擊和殲滅入侵之敵。

  中國共産黨維護和發展國内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堅持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經濟文化,積極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幹部。

  中國共産黨同全國各民族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團結在一起,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各民族的愛國力量團結在一起,進一步發展和壯大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組成的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要同全國人民包括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國外僑胞一起,完成祖國統一的大業。

  中國共産黨對國際事務的基本立場是:堅持無産階級國際主義,堅持同全世界無産階級、被壓迫民族、被壓迫人民,以及一切愛好和平、主持正義的組織和人士的團結,共同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維護世界和平,促進人類進步。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我國同世界各國的關系。在馬克思主義基礎上,按照獨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幹涉内部事務的原則,發展我黨同各國共産黨和其他工人階級政黨的關系。

  中國共産黨要領導全國各族人民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宏偉目标,必須加強黨的建設,發揚黨的優良傳統,提高黨的戰鬥力,堅決實現以下三項基本要求:

  第一,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緻。中國共産黨以實現共産主義為最高綱領,所有共産黨員都必須為此而奮鬥終身。在現階段,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是全黨團結統一的政治基礎。黨的思想路線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系實際,實事求是,在實踐中檢驗真理和發展真理。全黨必須依據這條思想路線,科學地總結曆史經驗,調查研究現實情況,解決國内和國際事務中提出的新問題,反對一切“左”的和右的錯誤傾向。

  第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黨除了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群衆的利益,沒有自己特殊的利益。黨的綱領和政策,正是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群衆的根本利益的科學表現。黨在領導群衆為實現共産主義理想而奮鬥的全部過程中,始終同群衆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聯系,不允許任何黨員脫離群衆,淩駕于群衆之上。黨堅持用共産主義思想教育群衆,并在自己的工作中實行群衆路線,一切為了群衆,一切依靠群衆,把黨的正确主張變為群衆的自覺行動。

  第三,堅持民主集中制。黨内充分發揚民主,在民主的基礎上實行高度的集中,加強組織性紀律性,保證全黨行動的一緻,保證黨的決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貫徹執行。黨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在原則問題上進行思想鬥争,堅持真理,修正錯誤。實行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給違犯紀律的黨員以應有的批評或處分,把堅持反對黨、危害黨的分子清除出黨。

  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黨必須制定和執行正确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做好黨的組織工作和宣傳教育工作,發揮全體黨員在一切工作和社會生活中的先鋒模範作用。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内活動。黨必須保證國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經濟、文化組織和人民團體積極主動地、獨立負責地、協調一緻地工作。黨必須加強對工會、共産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衆組織的領導,充分發揮它們的作用。共産黨員隻占全國人口中的少數,必須同黨外群衆親密合作,共同促進社會主義祖國日益繁榮富強,直至最後實現共産主義。

 

中國共産黨章程


  總 綱
  第一章 黨員
  第二章 黨的組織制度
  第三章 黨的中央組織
  第四章 黨的地方組織
  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
  第六章 黨的幹部
  第七章 黨的紀律
  第八章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
  第九章 黨組
  第十章 黨和共産主義青年團的關系
  第十一章 黨徽黨旗

 

中國共産黨章程

(中國共産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過)

總 綱

中國共産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代表中國先進生産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黨的最高理想和最終目标是實現共産主義。

  中國共産黨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

  馬克思列甯主義揭示了人類社會曆史發展的規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中國共産黨人追求的共産主義最高理想,隻有在社會主義社會充分發展和高度發達的基礎上才能實現。社會主義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是一個長期的曆史過程。堅持馬克思列甯主義的基本原理,走中國人民自願選擇的适合中國國情的道路,中國的社會主義事業必将取得最終的勝利。

  以毛澤東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産黨人,把馬克思列甯主義的基本原理同中國革命的具體實踐結合起來,創立了毛澤東思想。毛澤東思想是馬克思列甯主義在中國的運用和發展,是被實踐證明了的關于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正确的理論原則和經驗總結,是中國共産黨集體智慧的結晶。在毛澤東思想指引下,中國共産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經過長期的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的革命鬥争,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後,順利地進行了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了從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确立了社會主義基本制度,發展了社會主義的經濟、政治和文化。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以鄧小平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産黨人,總結建國以來正反兩方面的經驗,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實現全黨工作中心向經濟建設的轉移,實行改革開放,開辟了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新時期,逐步形成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路線、方針、政策,闡明了在中國建設社會主義、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的基本問題,創立了鄧小平理論。鄧小平理論是馬克思列甯主義的基本原理同當代中國實踐和時代特征相結合的産物,是毛澤東思想在新的曆史條件下的繼承和發展,是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發展的新階段,是當代中國的馬克思主義,是中國共産黨集體智慧的結晶,引導着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不斷前進。

  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以江澤民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産黨人,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實踐中,加深了對什麼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和建設什麼樣的黨、怎樣建設黨的認識,積累了治黨治國新的寶貴經驗,形成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對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繼承和發展,反映了當代世界和中國的發展變化對黨和國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推進我國社會主義自我完善和發展的強大理論武器,是中國共産黨集體智慧的結晶,是黨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始終做到“三個代表”,是我們黨的立黨之本、執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來,黨中央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根據新的發展要求,集中全黨智慧,提出了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科學發展觀,是同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脈相承又與時俱進的科學理論,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指導方針,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堅持和貫徹的重大戰略思想。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取得一切成績和進步的根本原因,歸結起來就是: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全黨同志要倍加珍惜、長期堅持和不斷發展黨曆經艱辛開創的這條道路和這個理論體系,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為實現推進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這三大曆史任務而奮鬥。

  我國正處于并将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是在經濟文化落後的中國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不可逾越的曆史階段,需要上百年的時間。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必須從我國的國情出發,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在現階段,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産之間的矛盾。由于國内的因素和國際的影響,階級鬥争還在一定範圍内長期存在,在某種條件下還有可能激化,但已經不是主要矛盾。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根本任務,是進一步解放生産力,發展生産力,逐步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并且為此而改革生産關系和上層建築中不适應生産力發展的方面和環節。必須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和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勵一部分地區和一部分人先富起來,逐步消滅貧窮,達到共同富裕,在生産發展和社會财富增長的基礎上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發展是我們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各項工作都要把有利于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産力,有利于增強社會主義國家的綜合國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為總的出發點和檢驗标準,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做到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跨入新世紀,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必須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全面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在新世紀新階段,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标是,鞏固和發展已經初步達到的小康水平,到建黨一百年時,建成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到建國一百年時,人均國内生産總值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基本實現現代化。

  中國共産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是:領導和團結全國各族人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中國共産黨在領導社會主義事業中,必須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其他各項工作都服從和服務于這個中心。要抓緊時機,加快發展,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充分發揮科學技術作為第一生産力的作用,依靠科技進步,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這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們的立國之本。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整個過程中,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産階級自由化。

  堅持改革開放,是我們的強國之路。要從根本上改革束縛生産力發展的經濟體制,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與此相适應,要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和其他領域的改革。要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吸收和借鑒人類社會創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開放應當大膽探索,勇于開拓,提高改革決策的科學性,增強改革措施的協調性,在實踐中開創新路。

  中國共産黨領導人民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觀調控體系。統籌城鄉發展、區域發展、經濟社會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國内發展和對外開放,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走中國特色新型工業化道路,建設創新型國家,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中國共産黨領導人民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衆自治制度。切實保障人民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的權利。尊重和保障人權。廣開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制度和程序。加強國家立法和法律實施工作,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

  中國共産黨領導人民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實行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強大的思想保證、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思想,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倡導社會主義榮辱觀,增強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強精神,抵禦資本主義和封建主義腐朽思想的侵蝕,掃除各種社會醜惡現象,努力使我國人民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人民。對黨員還要進行共産主義遠大理想教育。大力發展教育、科學、文化事業,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化。

  中國共産黨領導人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總要求和共同建設、共同享有的原則,以改善民生為重點,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努力形成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局面。嚴格區分和正确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這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依法堅決打擊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犯罪活動和犯罪分子,保持社會長期穩定。

  中國共産黨堅持對人民解放軍和其他人民武裝力量的領導,加強人民解放軍的建設,切實保證人民解放軍履行新世紀新階段軍隊曆史使命,充分發揮人民解放軍在鞏固國防、保衛祖國和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中國共産黨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積極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幹部,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經濟、文化和社會事業,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團結信教群衆為經濟社會發展作貢獻。

  中國共産黨同全國各民族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團結在一起,同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各民族的愛國力量團結在一起,進一步發展和壯大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組成的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不斷加強全國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别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的團結。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促進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完成祖國統一大業。

  中國共産黨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赢的開放戰略,統籌國内國際兩個大局,積極發展對外關系,努力為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争取有利的國際環境。在國際事務中,維護我國的獨立和主權,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維護世界和平,促進人類進步,努力推動建設持久和平、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我國同世界各國的關系。不斷發展我國同周邊國家的睦鄰友好關系,加強同發展中國家的團結與合作。按照獨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幹涉内部事務的原則,發展我黨同各國共産黨和其他政黨的關系。

  中國共産黨要領導全國各族人民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宏偉目标,必須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以改革創新精神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不斷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的能力,不斷增強黨的階級基礎和擴大黨的群衆基礎,不斷提高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使我們黨始終走在時代前列,成為領導全國人民沿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前進的堅強核心。黨的建設必須堅決實現以下四項基本要求:

  第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黨要用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統一思想,統一行動,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并且毫不動搖地長期堅持下去。必須把改革開放同四項基本原則統一起來,全面落實黨的基本路線,全面執行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綱領,反對一切“左”的和右的錯誤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加強各級領導班子建設,選拔使用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政績突出、群衆信任的幹部,培養和造就千百萬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從組織上保證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的貫徹落實。

  第二,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黨的思想路線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系實際,實事求是,在實踐中檢驗真理和發展真理。全黨必須堅持這條思想路線,弘揚求真務實精神,積極探索,大膽試驗,開拓創新,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不斷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在實踐中豐富和發展馬克思主義,推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

  第三,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黨除了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群衆的利益,沒有自己特殊的利益。黨在任何時候都把群衆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衆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聯系,堅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不允許任何黨員脫離群衆,淩駕于群衆之上。黨在自己的工作中實行群衆路線,一切為了群衆,一切依靠群衆,從群衆中來,到群衆中去,把黨的正确主張變為群衆的自覺行動。我們黨的最大政治優勢是密切聯系群衆,黨執政後的最大危險是脫離群衆。黨風問題、黨同人民群衆聯系問題是關系黨生死存亡的問題。黨堅持标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堅持不懈地反對腐敗,加強黨風建設和廉政建設。

  第四,堅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它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群衆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必須充分發揚黨内民主,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發揮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必須實行正确的集中,保證全黨的團結統一和行動一緻,保證黨的決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貫徹執行。加強組織性紀律性,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強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黨員領導幹部的監督,不斷完善黨内監督制度。黨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在原則問題上進行思想鬥争,堅持真理,修正錯誤。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的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

  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黨要适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要求,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黨必須按照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在同級各種組織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黨必須集中精力領導經濟建設,組織、協調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協力,圍繞經濟建設開展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黨必須實行民主的科學的決策,制定和執行正确的路線、方針、政策,做好黨的組織工作和宣傳教育工作,發揮全體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内活動。黨必須保證國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經濟、文化組織和人民團體積極主動地、獨立負責地、協調一緻地工作。黨必須加強對工會、共産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衆組織的領導,充分發揮它們的作用。黨必須适應形勢的發展和情況的變化,完善領導體制,改進領導方式,增強執政能力。共産黨員必須同黨外群衆親密合作,共同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而奮鬥。

 

第一章 黨員

  第一條 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并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産黨。

  第二條 中國共産黨黨員是中國工人階級的有共産主義覺悟的先鋒戰士。

  中國共産黨黨員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不惜犧牲個人的一切,為實現共産主義奮鬥終身。

  中國共産黨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範圍内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産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三條 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努力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二)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帶頭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動群衆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艱苦奮鬥,在生産、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範作用。

  (三)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後,克己奉公,多做貢獻。

  (四)自覺遵守黨的紀律,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執行黨的決定,服從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的任務。

  (五)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緻,堅決反對一切派别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

  (六)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于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争。

  (七)密切聯系群衆,向群衆宣傳黨的主張,遇事同群衆商量,及時向黨反映群衆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衆的正當利益。

  (八)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産主義道德,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挺身而出,英勇鬥争,不怕犧牲。

  第四條 黨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問題的讨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讨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有關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複。

  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第五條 發展黨員,必須經過黨的支部,堅持個别吸收的原則。

  申請入黨的人,要填寫入黨志願書,要有兩名正式黨員作介紹人,要經過支部大會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準,并且經過預備期的考察,才能成為正式黨員。

  介紹人要認真了解申請人的思想、品質、經曆和工作表現,向他解釋黨的綱領和黨的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并向黨組織作出負責的報告。

  黨的支部委員會對申請入黨的人,要注意征求黨内外有關群衆的意見,進行嚴格的審查,認為合格後再提交支部大會讨論。

  上級黨組織在批準申請人入黨以前,要派人同他談話,作進一步的了解,并幫助他提高對黨的認識。

  在特殊情況下,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以直接接收黨員。

  第六條 預備黨員必須面向黨旗進行入黨宣誓。誓詞如下:我志願加入中國共産黨,擁護黨的綱領,遵守黨的章程,履行黨員義務,執行黨的決定,嚴守黨的紀律,保守黨的秘密,對黨忠誠,積極工作,為共産主義奮鬥終身,随時準備為黨和人民犧牲一切,永不叛黨。

  第七條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為一年。黨組織對預備黨員應當認真教育和考察。

  預備黨員的義務同正式黨員一樣。預備黨員的權利,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也同正式黨員一樣。

  預備黨員預備期滿,黨的支部應當及時讨論他能否轉為正式黨員。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按期轉為正式黨員;需要繼續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長預備期,但不能超過一年;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或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都應當經支部大會讨論通過和上級黨組織批準。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從支部大會通過他為預備黨員之日算起。黨員的黨齡,從預備期滿轉為正式黨員之日算起。

  第八條 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内外群衆的監督。黨員領導幹部還必須參加黨委、黨組的民主生活會。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内外群衆監督的特殊黨員。

  第九條 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要求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讨論後宣布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黨員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黨的支部應當對他進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他退黨。勸黨員退黨,應當經支部大會讨論決定,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讨論,決定把他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二章 黨的組織制度

  第十條 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

  (一)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産生。

  (三)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産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産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四)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衆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内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使黨員對黨内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五)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别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讨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六)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于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第十一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産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組織和選舉人充分醞釀讨論。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産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的選舉,如果發生違反黨章的情況,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調查核實後,應作出選舉無效和采取相應措施的決定,并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行。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十二條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召集代表會議,讨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産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 凡是成立黨的新組織,或是撤銷黨的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

  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

  第十四條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對同下級組織有關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在通常情況下,要征求下級組織的意見。要保證下級組織能夠正常行使他們的職權。凡屬應由下級組織處理的問題,如無特殊情況,上級領導機關不要幹預。

  第十五條 有關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隻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

  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下級組織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決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定,下級組織必須執行,并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

  黨的各級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工具,必須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

  第十六條 黨組織讨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争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将争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黨員個人代表黨組織發表重要主張,如果超出黨組織已有決定的範圍,必須提交所在的黨組織讨論決定,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任何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如遇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事後要迅速向黨組織報告。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人專斷和把個人淩駕于組織之上。

  第十七條 黨的中央、地方和基層組織,都必須重視黨的建設,經常讨論和檢查黨的宣傳工作、教育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群衆工作、統一戰線工作等,注意研究黨内外的思想政治狀況。

   第三章 黨的中央組織

  第十八條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級組織提出要求,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如無非常情況,不得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十九條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讨論并決定黨的重大問題;

  (四)修改黨的章程;

  (五)選舉中央委員會;

  (六)選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條 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職權是:讨論和決定重大問題;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分成員。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各自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産黨。

  第二十二條 黨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和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必須從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産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中央書記處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成員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提名,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負責召集中央政治局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并主持中央書記處的工作。

  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每屆中央委員會産生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黨的經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産生新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為止。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黨組織,根據中央委員會的指示進行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政治工作機關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總政治部負責管理軍隊中黨的工作和政治工作。軍隊中黨的組織體制和機構,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作出規定。

   第四章 黨的地方組織

  第二十四條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大會,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會,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黨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委員會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并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五條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讨論本地區範圍内的重大問題并作出決議;

  (四)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選舉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齡。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由它選舉的委員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分别由上一級委員會決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并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職權;在下屆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經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務委員會産生為止。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定期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第二十八條 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于地區委員會的組織,是黨的省、自治區委員會在幾個縣、自治縣、市範圍内派出的代表機關。它根據省、自治區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地區的工作。

  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

  第二十九條 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分别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産生,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産生,提出委員候選人要廣泛征求黨員和群衆的意見。

  第三十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選舉産生後,應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一條 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鬥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它的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團結、組織黨内外的幹部和群衆,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性,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

  (四)密切聯系群衆,經常了解群衆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維護群衆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做好群衆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發揮黨員和群衆的積極性創造性,發現、培養和推薦他們中間的優秀人才,鼓勵和支持他們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

  (六)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重視在生産、工作第一線和青年中發展黨員。

  (七)監督黨員幹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嚴格遵守國家的财政經濟法規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國家、集體和群衆的利益。

  (八)教育黨員和群衆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堅決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鬥争。

  第三十二條 街道、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社區黨組織,領導本地區的工作,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衆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圍繞企業生産經營開展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廠長)依法行使職權;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衆,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領導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工會、共青團等群衆組織。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黨的基層組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引導和監督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衆組織,團結凝聚職工群衆,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對重大問題進行讨論和作出決定,同時保證行政領導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職權。

  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内的每個黨員進行監督,不領導本單位的業務工作。

   第六章 黨的幹部

   第三十三條 黨的幹部是黨的事業的骨幹,是人民的公仆。黨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幹部,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努力實現幹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

  黨重視教育、培訓、選拔和考核幹部,特别是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積極推進幹部制度改革。

  黨重視培養、選拔女幹部和少數民族幹部。

  第三十四條 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必須模範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條所規定的黨員的各項義務,并且必須具備以下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帶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二)具有共産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樹立正确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曆史檢驗的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五)正确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系群衆,堅持黨的群衆路線,自覺地接受黨和群衆的批評和監督,加強道德修養,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五條 黨員幹部要善于同黨外幹部合作共事,尊重他們,虛心學習他們的長處。

  黨的各級組織要善于發現和推薦有真才實學的黨外幹部擔任領導工作,保證他們有職有權,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第三十六條 黨的各級領導幹部,無論是由民主選舉産生的,或是由領導機關任命的,他們的職務都不是終身的,都可以變動或解除。

  年齡和健康狀況不适宜于繼續擔任工作的幹部,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退、離休。

   第七章 黨的紀律

   第三十七條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證。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共産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

  第三十八條 黨組織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應當本着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黨内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複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條 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确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複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内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準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讨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複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别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内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第四十一條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于确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第四十二條 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受到追究。

  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應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并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行。

   第八章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

   第四十三條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每屆任期和同級黨的委員會相同。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并報黨的中央委員會批準。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并由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黨的基層委員會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還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由它的上一級黨組織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設紀律檢查委員。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或紀律檢查員。紀律檢查組組長或紀律檢查員可以列席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有關會議。他們的工作必須受到該機關黨的領導組織的支持。

  第四十四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内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内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把處理特别重要或複雜的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要同時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可以先進行初步核實,如果需要立案檢查的,應當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準,涉及常務委員的,經報告同級黨的委員會後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準。

  第四十五條 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并且有權批準和改變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于案件所作的決定。如果所要改變的該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決定,已經得到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批準,這種改變必須經過它的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如果對同級黨的委員會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予以複查;如果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或它的成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情況,在同級黨的委員會不給予解決或不給予正确解決的時候,有權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第九章 黨組

  第四十六條 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可以成立黨組。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黨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讨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做好幹部管理工作;團結黨外幹部和群衆,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

  第四十七條 黨組的成員,由批準成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黨組設書記,必要時還可以設副書記。

  黨組必須服從批準它成立的黨組織領導。

  第四十八條 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可以建立黨委,黨委的産生辦法、職權和工作任務,由中央另行規定。

   第十章 黨和共産主義青年團的關系

   第四十九條 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群衆組織,是廣大青年在實踐中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共産主義的學校,是黨的助手和後備軍。共青團中央委員會受黨中央委員會領導。共青團的地方各級組織受同級黨的委員會領導,同時受共青團上級組織領導。

  第五十條 黨的各級委員會要加強對共青團的領導,注意團的幹部的選拔和培訓。黨要堅決支持共青團根據廣大青年的特點和需要,生動活潑地、富于創造性地進行工作,充分發揮團的突擊隊作用和聯系廣大青年的橋梁作用。

  團的縣級和縣級以下各級委員會書記,企業事業單位的團委員會書記,是黨員的,可以列席同級黨的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的會議。

   第十一章 黨徽黨旗

第五十一條 中國共産黨黨徽為鐮刀和錘頭組成的圖案。

第五十二條 中國共産黨黨旗為旗面綴有金黃色黨徽圖案的紅旗。
  第五十三條 中國共産黨的黨徽黨旗是中國共産黨的象征和标志。黨的各級組織和每一個黨員都要維護黨徽黨旗的尊嚴。要按照規定制作和使用黨徽黨旗。

 

 

第15位出席者照片在中共"一大"會址紀念館挂出

2007年09月27日 19:36:08  來源:新民晚報

 

 

   9月27日,中共一大會址紀念館館長倪興祥(左)和副館長張小紅為尼克爾斯基的照片揭幕。上海興業路76号中共一大會址紀念館的第三展廳,有一面牆介紹1921年參加中共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的15位出席者,但是這裡曾經隻陳列14位出席者的照片,第15位尼克爾斯基卻是一塊空白。尼克爾斯基,一個在中共黨史關鍵時刻出現的重要人物,長期以來湮沒在曆史的迷霧中,直至中國共産黨成立86周年的今天,才由俄羅斯與蒙古兩國學者發現他的照片和檔案。新華社記者 伍婧丹 攝

  中共“一大”第15位出席者——共産國際的代表尼克爾斯基的生平、履曆一直不詳,成為一個難解的謎團。經過多年堅持不懈的尋找,在俄羅斯和蒙古兩國學者的熱情幫助和仔細尋訪下,有關尼克爾斯基的曆史最近終于有了重大發現。今天上午,在興業路中共“一大”會址紀念館,尼克爾斯基的照片被挂上了第三展廳,和毛澤東、董必武等人的頭像并列,填補了這面牆上多年以來的空白,也填補了中共創建史上的一段空白。

  俄羅斯人尼克爾斯基的照片和生平資料的空缺,長期以來是“一大”會址紀念館的一大遺憾。在館内介紹15位出席者的展闆中,14位均有大幅照片和生平介紹,包括另一位來自共産國際的馬林,唯獨尼克爾斯基的位置是一片空白。從上世紀80年代起,“一大”會址紀念館就設法尋找尼克爾斯基的生平材料和照片。今年6月,尼克爾斯基的照片和檔案終于在俄羅斯鄂木斯克州被找到,并被送往“一大”會址紀念館。今年9月12日,蒙古學者又送來尼克爾斯基兩幅珍貴的照片,使這位重要的曆史人物得以與世人“見面”。

從今天(27日)起,中共“一大”會址紀念館裡有了尼克爾斯基的照片 雍榕/攝

  86年前,他風塵仆仆從俄羅斯來到上海,走進望志路106号(今興業路76号),出席了一次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會議,在會上發表了熱情洋溢的講話。在這次會議上,中國共産黨宣告成立。會議進行到一半被迫轉移,他也匆匆離去,之後便音信杳無。

  他就是尼克爾斯基,和馬林一樣,是出席中共“一大”的共産國際的代表。

  很多年以來,在上海“一大”會址紀念館的第三展廳,介紹15位出席者的版面中,隻有14人的照片以及生平介紹,第15個人——尼克爾斯基處,卻是一塊空白。在大半個世紀中,這位幫助中國共産黨建黨的重要人物隻有一個名字,他的模樣不為人知,他的命運無人知曉。曾有俄國曆史學者撰文稱之為“被遺忘的中共‘一大’參加者”。

  最近,尼克爾斯基的生平之謎終于被揭開了。經過“一大”會址紀念館20多年堅持不懈的尋找,俄羅斯、蒙古兩國學者幾乎同時發現了尼克爾斯基的照片和檔案,并将照片和資料送到了“一大”會址紀念館!中共黨史研究專家聽說這一發現後,認為是中共創建史上的“重要成果”。一段曆史的空白被填補了。

  今天(27日)上午,中共“一大”會址紀念館館長倪興祥、副館長張小紅,向記者介紹了這一重大發現的來龍去脈。

尼克爾斯基檔案封面 雍榕/攝

女學者發現尼氏傳奇一生

  多年來,中共“一大”會址紀念館從未間斷過解開尼克爾斯基之謎的努力。倪興祥回憶:上世紀80年代,曾通過外交途徑,緻信當時的蘇共中央總書記戈爾巴喬夫,請求幫助尋找。這封信引起了前蘇聯有關方面的注意。

  俄羅斯著名中國問題專家、俄羅斯科學院遠東研究所女研究員卡爾圖諾娃接過了這項“解謎”工作。盡管她多方努力,也找到了一些蛛絲馬迹,卻一直沒有重大突破。直到去年,卡爾圖諾娃在俄羅斯聯邦安全局中央檔案館的幫助下,終于揭開了尼克爾斯基的傳奇經曆。

  原來,尼克爾斯基是軍人出身的弗拉基米爾·阿勃拉莫維奇·涅伊曼的化名。他生于1889年,1921年成為俄共(布)黨員,長期在前蘇聯遠東地區工作。1921年6月,他作為共産國際遠東書記處的代表,南下來到上海,與另一位來自荷蘭的共産國際代表馬林會合。他們很快與陳獨秀離滬期間主持上海黨組織工作的李達、李漢俊取得聯系,并交換了情況。他和馬林建議及早召開黨的代表大會,宣告中國共産黨的正式成立。

  然而,這位參與中國共産黨的創建、為國際共産主義事業做出過突出貢獻的革命者,命運卻以悲劇告終。上個世紀30年代,涅伊曼成為前蘇聯“肅反”擴大化的犧牲品。1938年,他因莫須有的“間諜罪”被捕,很快便在哈巴羅夫斯克被槍決。1956年,前蘇聯最高法院軍事委員會為他平反昭雪。

  盡管尼克爾斯基的生平漸漸浮出水面,但是,由于他身份特殊,照片一直未能找到。卡爾圖諾娃教授曾向媒體呼籲,請遠東和西伯利亞的檔案工作者和研究者,尋找尼克爾斯基的照片。

俄羅斯觀衆提交珍貴照片

  今年6月29日,“一大”會址紀念館有了意外收獲。來自俄羅斯的參觀者阿列克賽·布亞科夫,要求面見“一大”會址紀念館的領導,稱手頭持有尼克爾斯基的照片。

  原來,布亞科夫是遠東國立大學曆史學教授,去年曾經來滬參觀過“一大”會址。當時,同胞尼克爾斯基留下的那片空白,給他帶來震撼。他決定回國後設法找到尼克爾斯基的照片,送交紀念館。

  布亞科夫先後向尼克爾斯基工作過的數個邊疆地區的檔案館緻函查詢,均無所獲。直到俄羅斯有關方面向他建議,根據尼克爾斯基生平的一些線索,不妨向鄂木斯克州檔案館問訊。這封征詢信在兩個月後,終于有了讓他喜出望外的回函。一張光盤中,有兩張照片:一張是尼氏人事檔案封面,另一張是帶有尼氏本人頭像的履曆表。據稱,檔案館中還有尼克爾斯基幾十頁的文字資料,他的本名與化名均有明确記錄,其自傳中還披露自己去過上海工作。

  這一發現,令“一大”會址紀念館的負責人激動不已。不過,他們仍有一絲擔心:布亞科夫提供的東西會不會因為是孤證,而不被史學界采信呢?

今天(27日)上午,一位前來一大會址參觀的老人正在觀看剛剛挂出來的尼克爾斯基照片 雍榕/攝

蒙古學者的發現再添佐證

  幸運的是,今年8月,一個來自内蒙古自治區的電話向倪興祥傳遞了一個喜人的消息:蒙古國學者又找到了尼克爾斯基的照片,可與布亞科夫提供的照片對照判斷。

  原來,早在2001年,蒙古國人民黨的一位負責人到上海“一大”會址參觀,也發現牆上照片的空缺,回國向蒙古國研究共産國際曆史的著名學者朝倫·達西達瓦詢問,能否找到尼克爾斯基照片?2005年,達西達瓦到中國呼和浩特參加一個學術會議,又聽到中國同行向他提出同樣問題。尼克爾斯基之謎,引起了這位學者的濃厚興趣。

  2006年的4月、9月、10月,達西達瓦先後3次赴俄,泡在與尼克爾斯基可能有關的多家檔案館、博物館,在浩如煙海的資料堆裡,查到了尼氏的生平履曆。然而,他本人的照片極難查獲。直到他的朋友庫爾斯利用工作便利,在鄂木斯克州的專業檔案館終于發現了尼克爾斯基的2張照片!

  達西達瓦立即通知他在中國的朋友,并相約今年9月,一起遠赴上海“一大”會址紀念館,送交這2張珍貴的照片。

  9月12日,當達西達瓦拿出照片後,倪館長一看,2張照片中,一張與布亞科夫提供的尼克爾斯基上世紀30年代的照片完全一樣,另一張是新發現的,是他在上世紀20年代的英姿——離他出席中共“一大”的時間更近。

  這個曆史懸念,終于解開了!(記者 邵甯 實習生 倪穎)

  【焦點背景】尼克爾斯基生平

  尼克爾斯基,原名弗拉基米爾·阿勃拉莫維奇·涅伊曼。

  ●1889年2月10日生于貝加爾湖巴爾古斯區
           
  ●1916年至1917年在第16西伯利亞步兵預備團等當列兵
           
  ●1920年4月轉入紅軍
           
  ●1921年起為俄共(布)黨員
           
  ●1921年在俄共遠東區書記處工作。遠東區書記處機構内設領導委員會,設中國處、朝鮮處、日本處等4個分支機構。尼克爾斯基在中國處工作
           
  ●1921年6月間,他代表遠東國際間諜處、遠東國際書記處、赤色職工國際這3個機構來到中國,來中國時使用的名字為尼克爾斯基。同年7月23日代表共産國際,出席在上海召開的中共第一次代表大會,并在會議上講話
           
  ●1922年到1925年在遠東邊區全權代表處間諜科工作,曾在滿洲裡等地從事地下工作
           
  ●1925後,在遠東邊區工作,曾任遠東邊區領導委員會外事處處長
           
  ●1933年到1935年,在遠東邊區内務部管理處工作
           
  ●1935年到1937年,為原蘇聯内務部國家安全領導委員會第七處全權代表,曾到中國從事過地下工作
           
  ●1938年2月,在哈巴羅夫斯克,尼克爾斯基以“間諜罪”被捕,同年9月21日在哈巴羅夫斯克被槍決
           
  ●1956年11月8日,蘇聯最高法院軍事委員為尼克爾斯基平反昭雪(蒙古國達西達瓦教授提供)

共産主義小組的建立:中國共産黨的最早組織是在上海首先建立的。1920年8月,上海共産黨早期組織正式成立。參加者有陳獨秀、李漢俊、李達、陳望道、俞秀松等,陳獨秀任書記。上海共産黨早期組織成立後,實際上成為各地建黨活動的聯絡中心,起着中國共産黨發起組的重要作用。

  1920年10月,由李大钊、張申府、張國焘3人發起成立北京共産黨早期組織,李大钊為負責人。羅章龍、劉仁靜、鄧中夏、高君宇、何孟雄、缪伯英、範鴻劼、張太雷等先後加入,成員大多為北京大學馬克思學說研究會的骨幹。

  1920年秋,董必武、陳潭秋、包惠僧等在武昌秘密召開會議,正式成立武漢共産黨早期組織,推選包惠僧為書記。

  1920年秋,施存統、周佛海等在日本東京建立旅日共産黨早期組織,施存統為負責人。

  1920年秋冬之際,毛澤東、何叔衡等在長沙,以新民學會骨幹為核心秘密組建共産黨早期組織。

  1920年底至1921年初,王盡美、鄧恩銘等在濟南建立共産黨早期組織。

  1921年春,在與無政府主義者組織的“共産黨”分道揚镳後,陳獨秀等重新組建廣州共産黨早期組織,成員有譚平山、陳公博、譚植棠等,陳獨秀、譚平山先後任書記。

  1921年,張申府、周恩來、趙世炎、劉清揚等在法國巴黎也建立了由留學生中先進分子組成的共産黨早期組織,張申府為負責人。

  這些共産黨早期組織的名稱不一,有的叫“共産黨”,有的叫“共産黨支部”或“共産黨小組”,它們的性質相同,都是組成統一的中國共産黨的地方組織,後來被通稱為“共産主義小組”。

中國共産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1921年7月23日至31日在上海舉行。出席代表12人,代表黨員50多人。會議在最後一天轉移到浙江嘉興南湖的遊船上舉行。大會通過了中國共産黨的第一個綱領。

  1920年夏至1921年春,随着馬克思主義在中國的廣泛傳播,中國工人運動的蓬勃興起,作為兩者結合産物的中國共産黨早期組織,在上海、北京、武漢、長沙、濟南、廣州以及赴日、旅歐留學生中相繼成立,建黨條件基本成熟,召開全國代表大會也在建黨骨幹中開始醞釀。

6月3日,共産國際代表馬林取道歐洲來到上海,與從西伯利亞南下的另一位國際代表尼科爾斯基會合。他們很快與陳獨秀離滬期間主持上海黨組織工作的李達、李漢俊取得聯系,并交換了情況。共産國際代表建議及早召開黨的代表大會,宣告中國共産黨的正式成立。

1921年7月23日晚,中國共産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上海法租界望志路106号(今興業路76号)正式開幕。會址設在李書城、李漢俊兄弟住宅,大家圍坐在客廳長餐桌四周,室内沒有特别布置,陳設簡單,氣氛莊重。出席者有上海的李漢俊、李達;北京的張國焘、劉仁靜;長沙的毛澤東、何叔衡;武漢的董必武、陳潭秋;濟南的王盡美、鄧恩銘;廣州的陳公博;留日學生周佛海以及陳獨秀委派的包惠僧。陳獨秀和李大钊因公務在身未出席會議,而在代表們心目中他們仍是黨的主要創始人和領袖。共産國際代表馬林和尼科爾斯基列席會議。


上海中共一大會址——上海法租界望志路106号(今興業路76号)

  兩位共産國際代表出席了一大開幕會議,并發表熱情的講話。馬林首先指出:中國共産黨的成立具有重大的世界意義,第三國際增加了一個東方支部,蘇俄布爾什維克又多了一個親密戰友,并對中共提出了建議和希望。尼科爾斯基介紹了共産國際遠東局的情況,要求中共把工作進程及時報告遠東局。

7月30日晚,一大舉行第六次會議,原定議題是通過黨的綱領和決議,選舉中央機構。會議剛開始幾分鐘,法租界巡捕房密探突然闖入,這次會被迫中斷。

第二天清晨,代表們分兩批乘火車前往嘉興。兩位國際代表目标太大,李漢俊、陳公博也因經曆一場虛驚,都未去嘉興。10時左右,代表們先後到達嘉興車站,在鴛湖旅館稍事休息後,登上事先租好的南湖畫舫。這是一個陰天,下起了蒙蒙細雨,遊人漸漸離去,秀麗的南湖顯得格外清靜優雅。11時許,一大會議在緩緩劃行的畫舫上開始了。


中共一大會議後期,由上海轉移到
           浙江省嘉興南湖的一艘遊船上舉行。這是浙江嘉興南湖革命紀念船(仿造)的資料照片。新華社發

  南湖會議繼續着上海30日未能進行的議題,先讨論并通過《中國共産黨的第一個綱領》,這份15條約700字的簡短綱領,确定了黨的名稱、奮鬥目标、基本政策、提出了發展黨員、建立地方和中央機構等組織制度,兼有黨綱和黨章的内容,是黨的第一個正式文獻。綱領規定:黨的名稱是“中國共産黨”;黨的性質是無産階級政黨;黨的奮鬥目标是推翻資産階級,廢除資本所有制,建立無産階級專政,實現社會主義和共産主義;黨的基本任務是從事工人運動的各項活動,加強對工會和工人運動的研究與領導。

  接着讨論并通過《中國共産黨的第一個決議》,對今後黨的工作作出安排部署,鑒于黨的力量還弱小,決定以主要精力建立工會組織,指導工人運動和做好宣傳工作,并要求與其他政黨關系上保持獨立政策,強調與第三國際建立緊密關系。

  下午5時,天氣轉晴,湖面上一艘汽艇向畫舫急馳而來。大家因有上海的經曆而提高了警惕,立即藏起文件,桌上擺出麻将牌,裝扮成遊客。後來打聽到這是當地士紳的私人遊艇,大家才松了一口氣,會議仍繼續進行。

最後,一大選舉中央領導機構,代表們認為目前黨員人數少、地方組織尚不健全,暫不成立中央委員會,先建立三人組成的中央局,并選舉陳獨秀任書記,張國焘為組織主任,李達為宣傳主任。黨的第一個中央機關由此産生。會議在齊呼“第三國際萬歲”、“中國共産黨萬歲”聲中閉幕。

 

 

中共中央曆任主要負責人

中央局書記:陳獨秀(1921年7月中共一大選舉産生)

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長:陳獨秀(1922年7月中共二大選舉産生)

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長:陳獨秀(1923年6月中共三大選舉産生)

中共中央總書記:陳獨秀(1925年1月中共四大推選)

中共中央總書記:陳獨秀(1927年4月至5月中共五大推選)

中共中央總書記:向忠發(1928年6月至7月中共六大選舉産生)
(注:1931年向忠發被國民黨逮捕殺害後,由王明代理)

中共中央總書記:博古(秦邦憲)(1934年1月中共六屆五中全會産生)

中共中央總書記:張聞天(洛甫)(1935年1月遵義會議選舉産生)

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1945年6月中共七屆一中全會産生)

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1956年9月中共八屆一中全會選舉産生)

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1969年4月中共九屆一中全會選舉産生)

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1973年8月中共十屆一中全會選舉産生)

中共中央主席:華國鋒(1976年10月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1977年7月十屆三中全會追認)

中共中央主席:華國鋒(1977年8月中共十一屆一中全會選舉産生)

中共中央總書記:胡耀邦(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屆五中全會選舉産生)

中共中央主席:胡耀邦(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屆六中全會選舉産生)

中共中央總書記:胡耀邦(1982年9月中共十二屆一中全會選舉産生)

中共中央總書記:趙紫陽(1987年11月中共十三屆一中全會産生)

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1989年6月中共十三屆四中全會産生)

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1992年10月19日中共十四屆一中全會選舉産生)

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1997年9月中共十五屆一中全會選舉産生)

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屆一中全會選舉産生)

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屆一中全會選舉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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